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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蘇治芬轉貼文章指教唆作偽證!尤伯祥長文還原情況澄清:捕風捉影者仍活在20年前

2023.05.31
13:23pm
/ 放言編輯部 呂雲笙

尤伯祥直言,如果當時這位審判長真的認為他教唆這位證人,就應該職權告發刑責或移送懲戒。事過境遷近二十年,在手頭幾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這個判決訴諸輿論,能謂公平乎?是人格謀殺嗎?

 

總統府昨公布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其中包含「太陽花律師」尤伯祥,然而立委蘇治芬卻在臉書轉貼文章指出,根據節錄的判決書內容,尤伯祥過去曾教唆證人作偽證。尤伯祥也在清晨用長文說明當時狀況,強調自身清白。

 



蘇治芬轉貼20年前在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及林內焚化爐貪污案件中,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康樹正臉書發文,其中提到部分判決書內容,康樹正質疑,一位大律師涉有串證之虞?事先接觸、筆記本有問有答,而且是一問一答,和備忘錄不同,且詰問內容和筆記本記載相同。蘇治芬也稱:「尤伯祥律師被提名為大法官,令人震驚。雲林焚化爐案,他教唆證人偽證。」

 

尤伯祥則回應,雖然在接受提名之前,就已預料自己的過往與人格將接受全民最高規格的檢驗,也因為大法官這個職務的神聖與重要而願意承擔,並自信一生坦蕩,從無愧於身上法袍而坦然以待,但真的沒有想到迎面撲來的是惡意的捕風捉影和加上傳述抹黑。也許,捕風捉影者認為事情距今已有18年,自己手上已無資料,記憶已經模糊,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點拋出這件讓他記憶深刻、進而更加堅定司法改革決心的陳年往事,好讓他難以回應。

 

尤伯祥指出,他自己在臉書所貼判決書的內容,其實已經澄清了尤伯祥的無辜與清白。尤伯祥的當事人是那個案件的被告,證人則是他的配偶。由於配偶是該案辯護上必要之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方法,因此只能選擇傳喚她。

 

回憶當時案情,尤伯祥說,94年當時已經為了促進真實發現而引進交互詰問。為了落實這項制度,也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律師必須也應該盡可能的在聲請傳喚證人之前,先行訪談證人,以瞭解證人能證明之待證事實,進而判斷傳喚之必要性。這不僅是促進訴訟效率所必要,也是為被告實質有效行使取證及詰問權所必須。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律師應蒐求證據,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就是這個緣故。

 

基於上述職責,尤伯祥在聲請傳喚當事人的配偶之前,當然先行訪談她,確認她所言可以證明他的當事人的辯解,並且有相當的可信度,才決定聲請傳喚。尤伯祥說,這位配偶將尤伯祥詢問之問題自行筆記在她在陪同其夫開庭期間所作的筆記本內,這是她的自由,自己無權干涉,也未要求她必須依照筆記作證乃至帶到法庭上參考。試想,如果他在訪談她時教唆她偽證,又怎會如捕風捉影者的判決書所載:讓她在作證時將筆記本放在桌上公諸於法庭?又怎會主動告訴法庭,在庭前訪談過這位證人,也看過她使用這本筆記?

 

檢察官當時懷疑筆記本是問答集,但判決書也明確記載,法官當庭檢視後在職權訊問時確認並非如此,而是她自己先前陪其夫旁聽開庭時,為其夫製作的開庭札記,以及自己就其夫之工作上紀錄所作整理,只有最後面有幾處是她自己筆記他所訪談的問題。

 

尤伯祥直言,如果當時這位審判長真的認為他教唆這位證人,就應該職權告發刑責或移送懲戒。事過境遷近二十年,在手頭幾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這個判決訴諸輿論,能謂公平乎?是人格謀殺嗎?一生為救援冤案而奮鬥,為當事人的清白而在法庭上奮戰,不意竟然在被提名為大法官的這一刻,要在案卷資料幾已不存的情況下,為己洗冤!「就在引進交互詰問已二十年、律師倫理規範早已明定律師訪談證人之職責與權利的當下,捕風捉影者竟然仍活在二十年前,依舊以我在庭外接觸證人為由,含沙射影,指控我教唆偽證!」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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