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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提「貪污5萬不罰」...黃帝穎批「頭痛醫腳」:無助解決問題、反製造更多小額貪污案件

2025.12.04
13:22pm
/ 放言編輯部 謝曉菁

黃帝穎批評,翁曉玲此舉是「頭痛醫腳」,若修法成功,因為《刑法》是一罪一罰,公務員每次貪污49999,每次都不罰,「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小額貪污案件」...

 

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殘值僅剩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針對此案件,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法,為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將設定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者不罰。對此,律師黃帝穎今(4日)直言,翁曉玲此舉是「頭痛醫腳」,若修法成功,因為《刑法》是一罪一罰,公務員每次貪污49999,每次都不罰,「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小額貪污案件」。



黃帝穎今日於臉書發文指出,「清潔隊員送弱勢32元舊電鍋根本不該被判刑」,而翁曉玲提案「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者不罰」,是在僵化操作法律,反而傷害司法的社會信任。他說明,「可罰違法性」就是人的行為,形式上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但因為所侵害的法益非常輕微,實質上不值得科予刑罰,「因此認定不具有違法可處罰的意義,即不成立犯罪,這是法治國家『刑罰最後手段』原則」。

 

黃帝穎提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黃帝穎說明,「清潔隊員因將回收之舊電鍋轉贈拾荒婦人,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本質上不具『可罰違法性』,不應構成貪污犯罪,不該起訴,更不該判刑!」黃帝穎直指,翁曉玲提案修法5萬貪污不罰,以後公務員每次貪污49999,刑法是一罪一罰,每次貪49999每次都不罰,翁曉玲「頭痛醫腳」的荒謬修法,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小額貪污案件。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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