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指出,對於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二審大逆轉,高院說明依照立法院函覆,認為助理費為立委「補助費性質」。不過,立院函覆高院文件曝光,裏面針對高院詢問助理費演變情形,立院僅回「自行查詢」、「難提供比較說明」。綠委王義川今(18)日直言,哪一句說到助理費給立委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主審法官郭豫珍是依此判決嗎?
高虹安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貪污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而高院針對高虹安案判決新聞資料出爐,寫明認定均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詐欺罪的無罪理由。
高院表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助理費用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高院指出,對於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法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委員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高院並說,中央主計主管機關屢來之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之「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需之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
不過,今日立院秘書長函覆高院文件曝光,其中,高院詢問「自民國74年起歷年公費助理預算編列及調整情形,以及有關公費助理制度修法之演變及立法理由」,立法院回覆,因為均屬政府公開資訊,請高院自行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國會圖書館、立院智庫查詢為宜。
另外,有關高院詢問「立法院組織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立法體例、實務執行及發展細節差異,立法院回應「因本院無辦理地方業務,尚難提供比較說明」。
對此,綠委王義川今日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表示「來來來!哪一句話說立法院公費助理費是給立委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哪一句? 這公函是立法院給高等法院,就是給郭法官的。郭法官是用這份當判決依據的嗎?還是還有別份公函呢?」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讀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