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智群認為有個地方可以思考,檢察官起訴,是針對1500萬元部分,excel表「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阿北的自白,但阿北的自白...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收賄、政治獻金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昨(26)日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但一審未認定「小沈1500」。對此,律師林智群於臉書貼文分析,是因為法官認為需要其他證據補強,他也提出四點,並強調,「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都可做為補強證據。
京華城案昨日宣判,柯文哲一審遭宣判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院也沒收相關不法所得,包含柯文哲1260萬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威京集團旗下的鼎越公司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6134萬6790元、柯文哲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林智群律師表示,法官認定阿北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法官認爲雖然阿北寫的excel檔,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屬於被告柯文哲的自白。既然是被告的自白,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雖然阿北有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那個也可能是指210萬元,而不是沈慶京另交付1500萬元。結論就是沒辦法證明阿北有收1500萬元。
林智群律師直言,他的想法是阿北是市長,記帳不算是他的工作內容,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這個部分認定,他認爲沒有問題。那個excel檔,是阿北自己寫的帳冊(這個年代,誰說帳冊一定要用紙本?用excel表記帳的,大有人在!),阿北寫的,就是自己的經濟帳(誰給他錢,都記得清清楚楚),阿北也不會希望別人看到這個檔案,跟日記很類似,因此具備特別可信性!
林智群表示,問題來了,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這些規定(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以「阿北(他是被告)自己寫的內容,是沒辦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變成可以獨當一面使用的證據的。它需要「補強證據」。
林智群認為有個地方可以思考,檢察官起訴,是針對1500萬元部分,excel表「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阿北的自白,但阿北的自白,只限於他被起訴的範圍(1500萬元),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不屬於阿北自白的範圍。「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比如在地下室拿了500萬元(「范有偉500」)、謝國樑拿了200萬元給邱佩琳轉交給阿北,這些款項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而阿北都承認有收到錢,這個「其他款項的記載」&「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爲補強證據。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