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TR在最終措施中明確指出,歐盟、台灣、日本、南韓及瑞士適用的是「10 percent or 12.5 percent, net of Most-Favored-Nation (MFN) rate」制度。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公布301新關稅最終措施後,不少媒體將台灣歸納為「10%低稅率組」,但比對USTR新聞稿、白宮行政命令及《聯邦公報》後可發現,台灣並未被列入固定10%或固定12.5%的國家名單,而是與歐盟、日本、南韓及瑞士同屬特殊產品制度,依不同產品適用10%至12.5%的關稅設計。
USTR在最終措施中明確指出,歐盟、台灣、日本、南韓及瑞士適用的是「10 percent or 12.5 percent, net of Most-Favored-Nation (MFN) rate」制度,也就是依不同產品分類及原有最惠國(MFN)稅率計算301關稅,而非所有商品一律適用相同稅率。
白宮行政命令進一步說明,以台灣為例,若某項產品原有MFN稅率低於10%,美方將加徵301關稅,使總關稅達到10%;若MFN稅率已達10%以上,則301關稅為零。至於部分適用品項,則依12.5%制度設計,因此台灣產品實際適用稅率區間為10%至12.5%,仍須依《聯邦公報》公布的HTS產品分類認定。
相較之下,已建立或承諾建立禁止強迫勞動商品進口制度的加拿大、英國、印度、馬來西亞等國適用固定10%關稅;中國及其他多數受調查經濟體則適用固定12.5%關稅。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關心的台積電與半導體產品,目前並非此次301措施的直接重點。半導體是否面臨新的關稅安排,仍須觀察美國依《貿易擴張法》第232條進行的國安調查,屬於另一套法律程序,不能與此次301新制混為一談。
這次301新制真正的重點,不是「台灣10%」或「台灣12.5%」,而是產品分類。未來企業真正需要確認的是出口產品的HTS稅則號列,以及競爭對手適用的稅率,而不是只看國家的平均關稅數字。
(圖片來源: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