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前高公局長李泰明被控於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交流道工程時圖利營造業者。高院更三審判處李泰明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判決,時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長李泰明、時任高公局拓建工程處長洪明鑑,於民國97年間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
判決表示,李泰明、洪明鑑被控依照營造業者陳姓、蘇姓男子安排的不實陳情,未經評估分析,即將擋土牆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施工,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減價分包,圖利業者新台幣329萬餘元。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李泰明等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處李泰明6年徒刑,洪明鑑5年6月,陳男4年徒刑,蘇男3年徒刑。經最高法院3度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三審仍認定李泰明等人犯圖利罪,審酌各別犯行,陳男、蘇男非公務員得減輕其刑,另考量本案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分別判處李泰明有期徒刑4年,洪明鑑3年6月徒刑,陳男2年6月徒刑,蘇男1年6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林恕暉)1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