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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訂對外投資管理辦法 首度納入居民個人

2026.08.25
12:59pm
/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5日電)中國即將推出修訂版「對外投資管理辦法」,首度將管理對象從企業擴及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並透過報告制度強化防範境外風險,掌握一些金額龐大、與外交關係有關的投資項目的情況。


中國「企業出海」近年形成熱潮。中國國家發改委21日發布「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今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期貨日報報導,中國對外投資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7月1日起實施,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作為配套法規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意見稿重申此投資者內涵,明確了包括居民個人在內的投資者申請對外投資核準、備案的程序。


根據意見稿,投資者應當在實施對外投資前取得對外投資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對新納入投資者的居民個人而言,核准機關是中國國家發改委,備案機關是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省級發改部門。


不過,除少數構成對外直接投資的情形之外(包括獲得被投資企業控制權、股比達到10%的整數倍),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不需要進行核准、備案、報告。


中國國家發改委在修訂說明中稱,近年來,少數國家地區採取歧視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術、數據或者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了中方權益;一些國家地區局勢動蕩、政策多變,政治、安全等風險上升,有的投資者對境外風險估計不足、應對不利,最終遭受損失。


國家發改委表示,為防範境外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意見稿完善了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和境外再投資報告等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資訊年度報告制度,同時面向少數金額大、關乎中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項目設置了前期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財新網指出,意見稿對對外投資資訊報告的要求明顯提高。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或項目關乎中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投資者,應當在開展重要前期工作的10個工作日前,提交對外投資前期工作情況報告。(編輯:張淑伶/邱國強)1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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