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持續滲透國軍、吸收現役軍人,甚至要求拍攝效忠影片,行政院因此修正《陸海空軍刑法》,要把現役軍人以言語、文字、影像等方式「對敵人表示效忠」明確入罪,最高可判7年;沒想到法案送進立法院,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卻主張把最高刑度降到5年以下,讓情節較輕、最後被判6個月以下者,可以進入「易科罰金」的法律門檻,也就是有機會繳錢、不必入監服刑。
這不是單純把7年改成5年的數字調整。
依《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如果法院最後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則上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也就是說,「5年」正好是能否進入易科罰金制度的重要法律分界。
行政院版本若維持「1年以上、7年以下」,即使法官最後只判6個月,也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一項「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條件;一旦依翁曉玲主張,把最高刑降至5年以下,這道門就會被打開。
換句話說,兩個版本最大的實質差異之一,就是:現役軍人已經向敵人表示效忠,在最輕的個案裡,究竟有沒有可能不用坐牢,最後以罰金代替自由刑。
中國滲透國軍 連「效忠影片」都出現
這次修法並不是憑空而來。
近年共諜案件不斷出現中國情報單位吸收台灣現役或退役軍人的情況,手法也從刺探、蒐集及交付軍事機密,擴大到要求被吸收者拍攝影片,公開表達向中國效忠、願意在戰時配合等內容。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對真正「投敵」已有極重處罰。軍人投敵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在於,如果一名現役軍人還沒有真正跑到敵方陣營,也尚未達到傳統法律定義下的「投敵」,卻已經拍攝影片、發表文字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向敵人宣誓效忠,現行規範出現法律缺口。
行政院因此提出第24條修正草案,新增「對敵人為效忠表示」的犯罪態樣。現役軍人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向敵人表示效忠,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把國安防線往前拉:國家不必等到軍人真的帶著機密、武器或部隊投奔敵營,才開始處理。
翁曉玲認為7年太重 主張降至5年以下
法案8月12日進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後,朝野真正發生爭議的,就是刑度。
翁曉玲並不反對把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入罪,但認為行政院提出「1年以上、7年以下」刑度過重,主張依比例原則降低刑責,最高刑應降至5年以下。
她接受媒體訪問時進一步說明,如果情節不嚴重,應該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於是問題就變得非常具體。
假設一名現役國軍軍人接受中國方面要求,拍下向中共、解放軍或中國效忠的影片,但法院最後依犯罪情節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按照行政院最高7年的版本,不能依《刑法》第41條第一項易科罰金。
按照翁曉玲最高5年以下的主張,則可能符合易科罰金的法定條件。
當然,「可能易科罰金」不等於「一定繳錢就可以走人」。法院必須先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刑法》第41條也規定,如果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不得准予易科罰金。
但法律上的那扇門,確實從「關著」變成「打開」。
真正投敵仍是10年以上 這次修的是「向敵表忠」
這裡必須把法律界線說清楚。
翁曉玲此次主張降低的,並不是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一項真正的「投敵罪」。
真正投敵,仍然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應盡之責而降敵,也仍有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
這次朝野爭議的是行政院準備新增的「對敵人為效忠表示」犯罪。
因此,若從最嚴格的法律用語來說,不能寫成翁曉玲要把既有「投敵罪」從10年以上砍成5年;她主張降低的是尚未實際投敵,但現役軍人已經以言語、文字、影像等方式向敵人表忠的刑責。
然而在政治及國安層面,爭議也正出現在這裡:一名仍領取國家薪水、接受國家軍事訓練、可能接觸武器與軍事機密的現役軍人,都已經向敵人表示效忠了,這種行為是否還存在可以只以罰金處理的「輕微情節」?
翁曉玲拿美軍最高3年比較
翁曉玲認為行政院最高7年的版本過重,另一項理由是美國軍法制度。
她以美軍「不忠言論」規範為例,指出美國相關罪責的最高監禁刑度約3年,因此認為台灣訂到7年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直接拿「美國3年、台灣7年」比較也有問題。
美國軍法對相關行為除監禁外,還可能伴隨不名譽退伍、沒收全部薪資與津貼等軍事處分;更重要的是,美國軍法中「不忠言論」與台灣這次針對「對敵人為效忠表示」所設計的犯罪構成並不完全相同,兩套制度不能只拿最高監禁年限直接相比。
卓榮泰:軍人投共刑期降低,我會阻擋到底
修法爭議隨後甚至演變成行政、立法兩院的正面衝突。
行政院長卓榮泰8月14日面對翁曉玲提出凍結其9月至12月薪資的預算提案時,直接把話說重,表示個人事小、國家事大;如果未來「只有我可以阻擋軍人投共刑期被降低」,他也會堅持到底。
這句話其實點出了整場爭議最核心的問題。
台灣不是在討論一般犯罪。
當中國軍機、軍艦持續在台灣周邊活動,中國情報系統又不斷嘗試滲透國軍時,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本身就直接碰觸軍隊最根本的忠誠義務與國家安全。
行政院的選擇,是把最高刑度訂在7年,讓這項犯罪排除《刑法》第41條第一項的易科罰金門檻。
翁曉玲的選擇,則是把最高刑降到5年以下,認為法律仍應區分不同犯罪情節,讓情節較輕者保有易科罰金的可能。
還沒三讀 關鍵條文送朝野協商
截至9月6日,翁曉玲的主張還沒有變成法律。
由於朝野對刑度無法取得共識,第24條修正案在委員會審查時遭到保留,相關審查報告之後送出並交付黨團協商,目前仍待立法院後續處理。
因此,現階段不能寫成「立法院已經讓投共軍人易科罰金」,也不能寫成「投敵罪已經減刑」。
但翁曉玲提出的修法方向與法律效果已經非常明確:
把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的最高刑從行政院版7年降到5年以下,就會跨過《刑法》第41條的關鍵門檻;一旦法院最終只判6個月以下,便可能以易科罰金取代入監服刑。
台灣現在真正要回答的是:一個國家把槍交到軍人手上,軍人卻已經轉身向敵人表示效忠時,法律還要不要替這種行為留下「情節較輕,繳罰金就可以不坐牢」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