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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判決:性侵犯「無限期」強制治療違憲! 應讓當事人有機會陳述意見

2020.12.31
17:22p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擔憂,那些都是有可能再犯的高風險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評估,若宣告違憲全放出去了「誰來負責?」

 

日前在台南一名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到性侵殺害,兇手梁育誌遭起訴求處死刑,相關議題引發各界探討。對於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的時間是否應定上限,大法官今(31)日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長期治療未定期間」、「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這兩部分違憲。

 



強制治療期限比受刑還久

 

釋字第799號解釋起因於《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性侵犯經鑑定有再犯危險者,得命其在相關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有3名性侵犯與2位法官認為,現行規定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

 

其中,犯人盧姓男子因乘機猥褻,9年的強制治療比刑期還長。7年前盧男聲請釋憲,他在日前言詞辯論時指出,從服刑到強制治療,如同「被關12年」,強制治療就像在坐牢。律師也認為,強制治療生活起居和受刑人無異,像是換名的標籤詐欺,鑑定、評估方式沒有規範,受治療人不知何時能離開,比受刑人還劣等。

 

「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一定的再犯風險,但若裁定強制治療卻沒有期限,他可能會被關到死;我建議不論是法定刑的上限或是宣告刑的上限,總是要有上限。」聲請釋憲的法官張淵森舉例,刑法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也沒區分犯罪行為輕重,有「遛鳥俠」治療4年,是被判刑度的7倍,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應讓性侵犯有機會向法院做說明

 

大法官11月3日舉行言詞辯論時,正逢長榮大學女學生遭性侵勒斃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擔憂,那些都是有可能再犯的高風險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評估,若宣告違憲全放出去了「誰來負責?」性侵犯與精障一樣,很可能一輩子不會治好,不應限制治療期限,否則讓高度再犯風險者在外趴趴走,恐危害其他民眾安全。

 

蔡碧仲指出,歷年來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總人數為158人,其中治療評估小組認為「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有98人,達總人數62%。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目前收治56人,有3人治療期間較長為6至7年,其中一人即將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一人是智能障礙者,自控力及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另一人是性侵累犯,因情緒控管、疑似戀童等因素,未通過鑑定。

 

「強制治療制度是以治療、復歸社會為目的的保安處分。」因此蔡碧仲認為,相關法令沒有違憲,強制治療不是變相刑罰,而且只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抗告。法務部表示,如果大法官宣告程序爭議部分違憲,相關法律有修正必要,建議司法院在該院主管的刑事訴訟法中修正強制治療執行細節,讓當事人有向法院說明機會。

 

 

圖片來源:翻攝自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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