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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攻佔政院案」最高法院認定「人民行使抵抗權」、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黃帝穎肯定:具時代性意義的見解!

2021.01.18
18:36pm
/ 放言編輯部 吳栢妤

黃帝穎表示,最高法院針對「煽惑他人犯罪」構成要件的限縮,以及行使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都是具時代性意義的見解,他「給予高度肯定」。

 

魏揚等人因2014年「323佔領行政院事件」二審遭高等法院判煽惑他人犯罪,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服從權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今(18)日宣告撤原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律師黃帝穎今日下午接受《放言》訪問肯定,「這是一個具時代意義的進步見解。」

 



最高法院撤銷魏揚等人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魏揚等人因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攻入行政院,遭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一審判決無罪;經上訴後,二審高院認定魏揚等7名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改判有罪。

 

魏揚不服提起上訴,並針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聲請釋憲,最高法院多次開庭,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進行辯論、審理,並於今日宣判結果。

 

最高法院指出,「煽惑他人犯罪」並無違憲,但是為了符合必要性原則,應限縮犯罪構成要素;判決部分,原審對於魏揚等7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是否有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等阻卻違法事由,有調查未盡、不載理由等違誤,因此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黃帝穎:是具時代意義的見解、給予高度肯定

 

律師黃帝穎今日受訪表示,「最高法院在這裡揭示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是一個具時代意義的進步見解;儘管最高法院做了一些條件上的限縮,包括不法情況極公然、應是最後手段且具必要性等,但是這些限縮從最高法院的推論過程看來算是合理。」

 

「最高法院認定,公民服從跟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這個見解是值得肯定的,」黃帝穎說,發回更審之後下一個關卡在於,高院是不是可以理解民主法治國家賦予現代人民行使抵抗權,從高院的見解去做法律上的論證;因為我國和德國不一樣,德國基本法有明文規定「人民有抵抗暴政的權利」,但目前為止,我國憲法還沒有具體的規範。

 

黃帝穎指出,其實這案子在一審的時候,法官就有提出與最高法院判決相同的見解,因而判定無罪,不過二審時被高院推翻,並以「煽惑他人犯罪」將其定罪,他認為「這讓人難以接受」。因為煽惑他人犯罪定義過於寬廣,有明確性不足的問題,這部分最高法院判決也特別提到,也做了目的性的限縮,包括客觀上有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之犯罪决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決意,並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的聯想者。

 

黃帝穎表示,高院未來在審理過程必須尊重最高法院此次發回的判決理由,在最高法院法律判決的拘束下,高院在新的推論過程要面臨到的關卡有兩個:一是,煽惑他人犯罪法律認定要件不能過寬;二是,縱然沒有過寬的情況下,認定本案煽惑他人犯罪,但是最高法院已經揭示「人民有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的意思就是,就算前面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本身也不具違法性,這部分還是不能判定魏揚等人有罪。」黃帝穎直言,最高法院在這裡做了兩個關卡,都是非常有法律意義,是一個具時代性意義的判決,他個人「給予高度肯定」。

 

 

圖片來源:翻攝黃帝穎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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