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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黨產、威權教育與憲法精神

2021.07.03
18:58pm
/ 蔡森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黨產條例」,因為「威權體制」不值得保護!

 

日前媒體報導,國民黨附隨組織「中華救助總會」名下公告現值8億餘元不當取得財產,轉入國庫。該筆款項為黨產會成立以來,國家所收回最大一筆不當黨產。去年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認定行政法「實質從舊,程序從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黨產條例」,因為「威權體制」不值得保護。

 



前司法院大法官曾發表學術專文〈告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兼論行政法規變更時新舊法適用之原則與例外(彭鳳至,月旦裁判時報,2018.06七十二期:68-86),直指事件發生的適法性應依釋憲判例釋字577解釋理由第4段及同院釋字620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意旨修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之判例,應不再援用……無須法律明文規定之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之依據。

 

上述793、577及620三釋憲判例的主要意涵是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事件」,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

 

基於「法理科學」的價值!保護威權體制之黨產及教育應不適用

 

基於人民信賴舊法應受保護的權利是謂原則,新法基於「法理科學」的價值,若高於舊法不符當今法理科學,但信賴應受保護之價值,則實質從新,保護威權體制之黨產及教育應不適用。

 

2020年9月5日教育部函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疑義案。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109550號函辦理。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

 

教育部函釋與釋憲793號疑有抵觸,重點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新法是將學生對學生的霸凌,擴大為老師對學生的霸凌,也就是威權體制下的「管教」,是否為威權體制下老師對學生的「行為特徵」,或為各級行政人員及大法官未來面對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90109550是否違憲之爭議重點?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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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森然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心理諮商研究生、政論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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