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判顏寬恒貪污重罪,審判長罕見當庭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國民黨籍台中市立委顏寬恒竊佔國土、豪宅假買賣以及貪汙詐領助理費等案,台中高分院二審今(11)日判處駁回,維持原判8年4月刑期。律師黃帝穎指出,,顏寬恒上訴若遭最高駁回即貪污定讞,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明文「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高院判顏寬恒貪污等罪8年4月徒刑,顏上訴最高若駁回即定讞入監並喪失選立委資格」,黃帝穎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院今宣判顏寬恒貪污有罪,二審仍判8年4月徒刑,顏寬恒將面臨三大法律責任。
黃帝穎指出,第一、重罪防逃、限制出境,高院判顏寬恒貪污重罪,審判長罕見當庭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第二、顏寬恒偽造文書有罪定讞;第三、顏寬恒上訴若駁回即應入監,不得參選立委。
黃帝穎最後說,顏寬恒上訴若遭最高駁回即貪污定讞,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明文「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顏寬恒除了需入監服刑,同時喪失參選立委連任資格。
(圖片來源:黃帝穎、顏寬恒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