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帝穎直言,相較之下,李貞秀並沒有王金平當年的政治條件與制度待遇…
中配李貞秀遭開除黨籍後,外界關注她後續若循司法途徑聲請假處分,是否有機會比照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當年的案例,暫時保住相關權利。律師黃帝穎今(20)日在臉書發文指出,李貞秀若聲請假處分,與當年王金平案至少有三大不同,難以比照辦理。
黃帝穎首先指出,第一個不同在於適用法律不同。他表示,王金平當年聲請假處分時,適用的是《人民團體法》,法院也認定當時國民黨考紀會「沒有民主基礎」,因此開除黨籍的正當性存有高度疑慮;但李貞秀遭黨紀處分時,已經有《政黨法》作為規範基礎,兩案的法律前提「完全不同」。
第二點則是提起假處分的時點不同。黃帝穎表示,王金平是在遭馬英九主導開除黨籍後,趕在立法院尚未收文、生效之前,就先提出假處分聲請,因此法院認為有「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反觀李貞秀案,如果是在立法院收文之後才提出假處分,時點上就比王金平案更加不利。
第三點,黃帝穎認為,是立法院當年的態度不同。他指出,王金平當年人在國外,遭馬英九以國民黨主席身分主導開除黨籍,但立法院在相關公文送達前就已下班,力挺王金平院長的態度相當明確。也正因如此,法院後來認定王金平仍有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最終其假處分聲請與後續訴訟都獲勝訴。
黃帝穎直言,相較之下,李貞秀並沒有王金平當年的政治條件與制度待遇。在他看來,若李貞秀後續真的提出假處分聲請,無論從法律基礎、程序時點,還是外部政治條件來看,都很難直接套用王金平案的模式。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