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執勤時,發現了仍可使用的、殘值僅約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給一位拾荒婦,被人檢舉,環保局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移送法辦,被檢方提起公訴。
垃圾車《少女的祈禱》音樂傳來,由遠而近,我一面備妥專用清潔袋包好的垃圾,一面想到:清潔隊員竟然是高風險行業!在執行公務收取垃圾過程中,清潔隊員做個順水人情,可能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並丟掉工作。
清潔隊員好心最後因貪汙吃官司、丟工作?
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執勤時,發現了仍可使用的、殘值僅約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給一位拾荒婦,被人檢舉,環保局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移送法辦,被檢方提起公訴。
黃姓清潔隊員的罪名本刑5年以上,是「法重情輕」的例子。他9日出庭經報導後,引發社會廣大同情。資深媒體人、戰鬥藍領袖趙少康發文強調「該表揚送回收電鍋給拾荒婦的清潔隊員」,痛批「我們的司法官教育徹底出了問題」,「起訴一位古道熱腸又沒有侵害公眾利益的清潔隊員,真是浪費司法資源,無聊到極點」。
趙少康駡錯了對象。檢方是依法行事,該痛批的是《貪污治罪條例》嚴苛法條造成「法重情輕」。
環保局表示,黃姓清潔隊員為了助人、沒有侵占之意,「過往案例不至於坐牢,易科罰金或緩刑也不會被解僱」。
環保局太樂觀了!黃姓清潔隊員被起訴的罪名本刑5年以上,不適用易科罰金。他一旦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使獲緩刑,也將丟掉工作。
《貪污治罪條例》第 17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再一樁案例 清潔隊員引出《貪污治罪條例》的荒謬
今年5月,新北市環保局有一個清潔隊員做人情被判刑的案例。
2022年9月5日,三芝區鄭姓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為車商友人經營的店面清運35個麻布袋垃圾,遭民眾檢舉。士林地院認定鄭姓清潔隊使該車商獲得「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不法利益」共約945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命其支付國庫1萬元;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7 條,宣告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鄭姓清潔隊員所圖之不法利益在5 萬元以下,為免「法重情輕之憾」而依法減刑;並說鄭姓清潔隊員「乃一奉公守法之良善國民,本次應係一時失慮」,「犯後態度亦屬良好」;況且鄭姓清潔隊員在偵查初始就被單位議處在案,最終失去公職身分,「所受教訓已深」,依法諭知緩刑。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前清潔隊員顏姓男子、前資源回收車駕駛廖姓男子,2014年到2015年間把資源回收物轉送也是舊時鄰居的一名拾荒老婦變賣,共10餘次,拾荒婦總計得款約2 、3 千餘元。2017年9月,顏姓男子和廖姓男子被新竹地院依共同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9月。兩人都獲得緩刑2年,宣告褫奪公權1年。
地院判決書寫得很有溫度,流露了法官的同情心。法官說,被告2人的工作「為重度勞力工作」,午班「不辭烈陽酷熱」,晚班「在車陣中收取資源回收物,工作環境惡劣」,「從事看似不起眼的工作,實則風吹日曬、風雨無阻,忍飢憋尿,無日無之」。法官又列舉理由證明被告2人「犯罪之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指出「宣告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以被告2人同時具有3 種「刑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其刑。法官想方設法,本刑5年以上之罪,給予輕判並宣告緩刑。
顏姓男子判刑後丟了工作。TVBS節目2022年7月報導,「親友把他當成敗壞家風的恥辱,媽媽更因此中風,加上道德瑕疵的陰影,壓得他差點做傻事」。
「那沒辦法,因為國家法律就是這樣子,你沒有貪,問題是那是公物。」顏姓男子的妻子在TVBS節目中如此表示。在這方面,她比痛批司法官的趙少康更明理。
藍營要做的是立即修法、非嗆聲司法
《貪污治罪條例》舊名《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1963年公布實施,是戒嚴時代產出的嚴刑峻法,貪污刑度極重,最低5年以上徒刑,導致小額貪污法重情輕,基層公務員不慎觸法毀掉一生,引發比例原則爭議。
法務部8月向媒體證實,已將小額圖利案件的免刑條款納入修法草案,並已送行政院審查。內容是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情節輕微,貪汙所得或所圖財物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現行條文「減輕其刑」字樣,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今年2月,台北萬華區清潔隊時任員工吳姓夫妻,把民眾丟棄後暫放在清潔隊轉運站內的家具送給友人,北檢估計回收物殘值最高3.87元,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兩人。當時也曾引起網友熱議,認為是「輕罪重罰」。
北投清潔隊員把回收的電鍋送人被起訴事件,使得修法更有緊迫性。藍營該做的正事,不是批評司法官,而是共同推動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