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帝穎指出,游顥提案將人民財產近14億元送救國團,涉犯圖利罪,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構成圖利罪要件,處五年以上徒刑!
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國民黨、民眾黨團2日以人數優勢,將草案逕付二讀。對此。律師黃帝穎今(8日)指出,游顥提案將人民財產近14億元送救國團,涉犯圖利罪,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構成圖利罪要件,處五年以上徒刑。
黃帝穎今日於臉書發文表示,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將已經還給人民的資產近14億元,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他直指,這除了是不公不義的個案修法,「游灝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五年以上徒刑」。
黃帝穎說明,游顥是救國團既得利益者,曾任南投救國團團友會會長,現在竟為救國團提案修法,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意旨,立法委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之「違背法律」,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帝穎指出,更扯的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已判定救國團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資產還財於民,「但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將已經還給人民的資產近14億元,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
黃帝穎表示,游顥此舉違反行政法院判決的白紙黑字,「強搶人民財產,修法圖利救國團近14億元,游顥明顯涉犯圖利罪」。他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揭示,「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職人員,屬同條所定具高度權力、影響力之公務員,第12條則係規定民意代表假借職權機會、方法圖利之禁制,建立民意代表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從而,民意代表濫權違反上述規定,自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