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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顥提案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涉圖利14億」...黃帝穎轟救國團辯護聲明:擺明護航游顥個案修法,強搶人民血汗

2025.12.09
17:16pm
/ 放言編輯部 楊宸睿

黃帝穎今再斥,救國團發出的聲明,宛如游顥圖利嫌的辯護狀,更足證游顥個案修法圖利救國團近14億元,彼此關係密切、毫不避諱、吃相難看;救國團曲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擺明為游顥脫罪。

 

日前國民黨立委游顥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獲得藍白優勢人士表決通過、順利付委,內容表明修黨產條例排除掉救國團。對此,律師黃帝穎批評,行政法院判決救國團近14億元還財於民,救國團竟為游顥的圖利罪辯護,擺明護航游顥個案修法,向人民強搶14億元。

 



日前黃帝穎就批評,游顥提案修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等於將已經還給人民的資產近14億元,又搶回去送給救國團,除了是不公不義的個案修法,游灝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五年以上徒刑。


黃帝穎今再斥,救國團發出的聲明,宛如游顥圖利嫌的辯護狀,更足證游顥個案修法圖利救國團近14億元,彼此關係密切、毫不避諱、吃相難看;救國團曲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擺明為游顥脫罪。


黃帝穎說,救國團稱大法庭裁定套用於正常修法程序,是對司法見解的錯誤解讀,更嚴重混淆「違法關說」與「公開立法」的本質差異。


黃帝穎表示,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揭示,「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公職人員,屬同條所定具高度權力、影響力之公務員;第12條則係規定民意代表假借職權機會、方法圖利之禁制,建立民意代表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從而,民意代表濫權違反上述規定,自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黃帝穎指出,大法庭白紙黑字圖利罪要件「係規定民意代表假借職權機會、方法圖利之禁制」,犯罪要件是民意代表假藉職權,根本沒有局限在「違法關說」,立委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圖利救國團,涉犯圖利罪,救國團為游顥脫罪曲解大法庭裁定,更顯心虛。


黃帝穎再批,行政法院判決救國團近14億還財於民,救國團竟為游顥的圖利罪辯護,擺明護航游顥個案修法,向人民強搶14億。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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