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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中國居住證不得參選公職 行政院列優先法案

2019.02.19
12:48pm
/ 放言編輯部 吳竺君

行政院針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擬出草案規定領取中國居住證者,除非領證者放棄一定時間,否則將不能參加「任何公職選舉」,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或擔任軍人、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政院將修法,持中國居住證者,除非放棄一定時間,否則不能參加任何公職選舉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或擔任軍人、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相關修法還在審議中,尚未獲行政院會通過。



中國對台軟硬兼施,一邊在國際上施壓,一邊提供類似「準公民權」的作法,作為一步步對台統戰的措施,去年9月,中國政府開放港、澳、台居民申請居留證的相關修法,也引發我國政界輿論紛紛。

 

對此,行政院針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擬出草案規定領取中國居住證者,除非領證者放棄一定時間,否則將不能參加「任何公職選舉」,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或擔任軍人、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指出此案相關修法仍在審議中,行政院會尚未通過,除了此案將會被列為優先草案外,對於「機敏機關」如情報機關的限制的修法制度,也將會更嚴格。

 

Kolas進一步指出,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範圍受大家支持,民進黨團立委與行政院也已達成共識,至於法規中若隱瞞具有居留證身份是否有罰則,有待立法院協商,草案有無罰則仍在討論,但會朝此方向修法,且相關修法還在審議中,尚未獲行政院會通過。

 

 

圖片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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