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修正條文第19條之3,為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3個月,最長可領9個月津貼之規定。
總統賴清德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勞動部今(28)日宣布「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包含四項重點,增訂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最長可領9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等。
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政府積極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勞動部擬具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此次修正「就業保險法」,增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將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津貼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另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得各再請領3個月,最長領9個月津貼之規定。本次修法可讓保障更貼近勞工需求,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強化經濟支持。
勞動部表示,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家庭內的性別分工之平等,為政府持續努力之目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說明本案修正要點,第一、修正條文第9條之1,為落實保障可更貼近勞工之需求,增訂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
勞動部再說,第二、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爰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
第三、修正條文第19條之3,為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3個月,最長可領9個月津貼之規定。
第四、修正條文第32條之1,為審核就業保險業務之需要,增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資料,及系統連結等規定。
(圖片來源:放言記者拍攝、勞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