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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公投尚待中選會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公開反對:與人性尊嚴、ICCPR禁止酷刑原則難相容

2026.08.16
15:17pm
/ 放言編輯部 葛瑞貞

立法院14日通過「鞭刑入法」公投提案後,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提出反對立場。人權會15日在官網發布聲明,指出司法鞭刑屬於國家依法對人民施加的身體刑,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禁止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原則難以相容,面對性侵、虐童及重大詐欺等犯罪,國家應透過完整刑事政策、犯罪預防及降低再犯處理,而不是以造成身體痛苦與人格羞辱的刑罰作為答案。

這份聲明的時間線必須說清楚。人權會是在 7月28日委員會議就已經決議通過聲明,當時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尚未結束;第6屆監委於7月31日卸任,而第7屆監委人選目前仍待立法院審查。人權會直到15日才把聲明正式公布於官網,16日上午經媒體大量報導後引起關注,因此不能寫成「人權會16日才首度作成決議」。

 

立法院14日通過的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鞭刑公投案,公投主文詢問選民,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高額詐欺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的鞭刑制度,以嚇阻重大犯罪。立法院通過提案並不代表鞭刑已經入法,下一階段仍須送交中選會依法審議,後續才涉及是否成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人權會在聲明中表示,完全理解重大犯罪對被害人與家屬造成的傷害,也理解社會要求更強犯罪防制與公共安全的壓力,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刑罰仍須同時接受憲法、人權原則與科學實證檢驗。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相關人權機制的立場,司法鞭刑等體罰即使造成的肉體痛苦程度不同,本身仍帶有貶抑人格與羞辱成分,涉及ICCPR第7條所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

 

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都負有遵循公約保障基本權利的義務。人權會並指出,司法院歷來的憲法解釋一再強調人性尊嚴,國家即使行使刑罰權,也不能超過憲法容許的界線;因此,由國家制度化執行鞭打的身體刑,很難與保障身體完整及人格尊嚴的基本原則並存。

 

人權會另一個核心論點是「嚇阻效果」。人權會指出,目前沒有充分實證可以證明,司法鞭刑比現有自由刑制度具有更好的犯罪預防效果;刑事政策若只把刑罰加重、加痛,不能取代犯罪預防、被害人支持、矯治與降低再犯等制度。這也意味著,一旦鞭刑公投進入下一階段,爭論將不再只是「重大犯罪要不要用重刑」,而會同時進入 憲法人性尊嚴、兩公約國內法效力、身體刑界線及刑罰實證效果等法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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