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國籍人士擔任台灣政黨幹部的資格問題,今天出現明確法律後果。內政部今(18日)表示,依陸委會今年4月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原中國籍人士必須從向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開始計算,在台設籍屆滿10年後,才具備擔任台灣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的資格。目前已有國民黨等4個政黨、共5人不符規定,內政部將要求相關政黨限期辦理改選。
這項認定的關鍵,在於「10年」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先前因中國戶籍問題引發爭議,陸委會今年4月16日進一步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能只以取得台灣戶籍的時間認定,而必須從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換句話說,即使取得台灣身分多年,只要沒有完成這項法定程序,或完成後尚未滿10年,就不能擔任依法受到限制的政黨職務。
內政部清查後發現,目前共有4個政黨、5名人員不符合規定,分別涉及中國國民黨、經濟黨、中華民族致公黨與新華勞動黨。
其中,國民黨有1名選任人員為原中國地區人民,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尚未滿10年;中華民族致公黨與經濟黨則各有選任人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新華勞動黨情況更為特殊,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均為原中國地區人民,完成相關程序的時間也不符合10年規定。
內政部表示,將通知相關政黨辦理改選。據了解,將參照《政黨法》第7條的處理方式,自政黨收到通知函文後,給予3個月期限完成改選;如果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內政部可依法撤銷相關人員的備案或備查。
這也代表,原中國籍人士的「10年資格限制」,已經不只涉及公職候選人。
中選會7月已表示,今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受理登記時,如果候選人原為中國地區人民,各地選委會將透過戶政資料確認是否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由該日起計算是否已滿10年。如今內政部進一步將同一法律標準落實到政黨負責人與選任人員,從選舉資格一路延伸到政黨內部職務。
這次國民黨也首次確定有選任人員受到新認定直接影響。接下來除了相關政黨是否依限完成改選,原中國籍人士在政黨、公職及選舉資格上的法律界線,也將成為今年地方選舉前的重要政治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