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20日電)金門縣前議員陳滄江涉詐領助理費,二審以補助費用用以支付私聘助理薪資,未被挪為己用等,認為原審判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有違誤,撤銷改判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陳滄江曾任金門縣議會第5、6屆議員,任內以其親戚金湘君為人頭,向金門縣議會不實申報金湘君為其第5、6屆議員公費助理,而補助費用均用以支付私聘助理、其子陳子涵薪資。
金門高分院表示,原審認陳滄江行為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刑法規定從重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但金門高分院指出,陳滄江所為僅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判決認陳滄江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容有違誤,應予撤銷改判。陳滄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
金門高分院表示,金湘君是陳滄江掛名人頭公費助理,而綜合證人證述,及勘驗陳子涵所有硬碟內存檔案、YouTube網站上陳子涵製作上傳陳滄江問政宣傳影片等證據,認定陳子涵持續、長期實質從事陳滄江助理事務,為其私聘助理。
金門高分院指出,另依陳滄江、陳子涵與金湘君3人帳戶交易明細、提款地點等證據,補助費用均用以支付私聘助理陳子涵薪資,金流上未有流向陳滄江,或遭其挪為己用等情,認陳滄江所為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不符,不構成該罪。
金門高分院表示,陳滄江、陳子涵與金湘君請求為緩刑宣告,但審酌被告3人犯罪時間非短,且犯罪情節非微,難認就所處之刑有何暫不執行為當情事,因此不予宣告緩刑。本案宜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適當。此判決得上訴。
陳滄江表示:「感謝司法正義還我清白,尊重司法判決,感謝一路以來,所有相信及支持我的父老鄉親」,是否上訴,等到接到判決書後再和律師研究。(編輯:張國政)1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