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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議長涉違水保法一審判刑 張峻:已提起上訴

2026.08.25
11:00a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25日電)花蓮縣議長、無黨籍縣長參選人張峻涉違反水土保持法,花蓮地院近日一審判決,依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案件尚未確定,張峻已上訴。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25日電)花蓮縣議長、無黨籍縣長參選人張峻涉違反水土保持法,花蓮地院近日一審判決,依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案件尚未確定,張峻已上訴。


張峻在臉書發文指出,檳榔園是祖父、父執輩留下來,已經存在幾十年。後來因為父親、叔叔年紀大,無法再處理山上的檳榔採收,身為晚輩,才協助處理既有檳榔的採收與承包。沒有新種任何一棵檳榔、沒有重新開山、沒有整地,也沒有使用大型機具開墾。相關證人在法庭上都有陳述。


張峻說,「土地使用權利產生爭議後,我也依法辦理申租、繳納相關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最後依要求完成處理,土地也已返還國家。一審雖判處可易科罰金,但案件尚未確定,我已依法提起上訴。我尊重司法,也接受社會檢驗;但司法案件不應該被刻意剪裁、扭曲成政治攻擊。」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峻家族自1980年間起,由張峻祖父在花蓮鳳林兩筆國有山坡地上種植檳榔,其後由張峻父執輩接手管理,張峻自1999年間開始承接業務。自2014年9月起,未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將面積共10萬8868.26平方公尺的檳榔園,以每年120萬元價格出租給農民採收檳榔,直到2023年5月止,共計9年;被告於2024年6月及8月間,分兩次把土地返還國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


法院審理時,認定被告明知土地非其家族所有,卻仍將檳榔園轉租他人坐收租金,對山坡地具有事實上支配管領力,構成「占用」要件;法院並依空拍照片比對,認定原始林相已遭人為干預、大範圍僅剩雜草,難認無涵養水源功能受影響之虞;惟因無證據證明已實際造成水土流失結果,依罪疑唯輕原則,論以未遂犯而非既遂犯。(編輯:張銘坤)1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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