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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罷免黃捷理由書指違反國安法第21條 中選會回應:我國國安法全文僅10條

2021.02.03
15:54pm
/ 放言編輯部 翁子竣

針對此事,陳朝建今則回應,經查我國《國安法》全文僅10條,罷免理由書提到《國安法》第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乎與《港版國安法》一致。陳進一步指出,中選會僅能針對罷免案領銜人所呈交之罷免理由書進行字數審查,對於內容部分並無實質權限。


罷免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捷投票將於本月6日登場!各界屏息以待之際,據罷捷團體呈交理由書中,內容提到黃捷違法介入香港示威,已違反國安法第21條」。該理由也引發民眾質疑,是違反哪一國的國安法?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3)日表示,經查我國《國安法》全文僅10條,理由書提及第21條規定似與港版國安法一致。

 



隨罷免投票日即將於6日舉行,黃捷與綠營人士採「直球對決」紛出面呼籲鳳山市民,投下罷免不同意票反制。依據中選會日前公告5項罷免黃捷理由
書,其中第5項提及「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並指黃捷募集物資部分已明顯違法國安法第21條。

 

消息一出引發各界熱議,更有民眾質疑是違反哪一國的國安法?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日前也在臉書發文直言,本對罷免案沒太大關注,但在新聞上看到罷免其中一個理由,竟是聲援香港示威,「這會不會太離譜了」。羅也強調,理由書中將反送中運動稱為「港暴」,這很明顯是中共口吻,將爭取民主運動污名化稱為暴動,「這種惡質定性,只有中共爪牙才會如此張狂的寫出來。」

 

針對此事,陳朝建今則回應,經查我國《國安法》全文僅10條,罷免理由書提到《國安法》第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乎與《港版國安法》一致。陳進一步指出,中選會僅能針對罷免案領銜人所呈交之罷免理由書進行字數審查,對於內容部分並無實質權限。

 

陳朝建說明,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1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陳朝建補充,該條文第3項規定,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5千字為限;且依《選罷法》第8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5日內,就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罷免理由書以及答辯書三事項進行公告,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顯圖取自黃捷臉書、中選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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