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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盈隆稱國籍法難解中配參政?陸委會已設防火牆「中配證明放棄中國戶籍10年才能參政」!經民連批游誤解憲法、國籍法的中國屬外國!

2026.04.29
16:10pm
/ 放言編輯部 吳思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指的是中國大陸人民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屆滿10年…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認為用國籍法解釋中配參政權「牽強」,稱只有修憲才能解決,說詞惹議,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批評,游盈隆對於台灣民主化與憲法變遷的歷史認識有待加強,並於今(29)日舉辦記者會,鄭重邀請游盈隆出席「501埋葬假憲法行動—否認1991年萬年國會制定憲法增修條文效力」。而陸委會日前已重新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調中配需向主管機關證明「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屆滿10年後才能參政;換言之,年限的起算時點,應以當事人正式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作為起算基準。

 



日前陸委會依據行政院發布公報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指的是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後,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屆滿10年。換言之,相關年限的起算時點,應以當事人正式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作為起算基準。

 

陸委會說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若申請定居者未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定居許可,相關規範都已對身分轉換程序有明確要求。

 

陸委會也表示,若當事人尚未完成註銷中國大陸戶籍,依《兩岸條例》第2條第4款及第9條之1規定,法律上仍屬中國大陸人民。也因此,在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之前,因其身分仍同時具有中國大陸人民性質,自難認定已完成兩岸身分轉換;換言之,在身分轉換的過渡期間,依法也無從主張自己已具備完整、穩定的台灣人民身分,並進一步享有相關權利。

 

陸委會強調,為確保中國大陸人民確實依照法律完成身分轉換程序,進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同時維護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及兩岸人員往來安全,因此作出上述解釋。

 

游盈隆卻稱,「兩岸關係有其特殊性,現階段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權問題,實屬牽強,除非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做出妥適周延的因應和修正」。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游盈隆主委應該是誤解憲法,誤以為大陸地區人民為我國國民」。他表示,1991年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由萬年國代制定,當時代表未經改選,欠缺民主正當性,相關條文亦不具效力,並引述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強調代議民主正當性基礎。

 

賴中強進一步表示,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曾設有「一國兩區」架構,但1999年後相關法制與國民定義已出現轉變,並援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李登輝時期相關政策指出,「國民」定義已排除大陸地區人民,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相關舊有框架已被推動調整。2000年2月9日,李登輝卸任前,公布《國籍法》修正,將中國,改成中華民國,刻意區別二者。也是在同一次修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從歷史與體系解釋,這個外國,當然包括中國!

 

台灣公民陣線執委羅宜也說明,「501埋葬假憲法行動」訴求為民主化前無憲法,老賊修憲不算憲法,拒絕一中憲法,拒絕一國兩區,拒絕統一神話;並邀請游盈隆一起參加,了解當年的歷史。

 

 

圖片來源: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官網、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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