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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再升級!「沒餵飯、棄養」犯法!虐待動物 最高可關2年、重罰200萬!

2021.04.27
17:16pm
/ 放言編輯部 吳栢妤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若使動物因此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現行《動護保護法》第3條第10款規範,對動物虐待定義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今日修正通過的條文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包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營養不良,或者讓動物自生自滅、沒辦法去給予牠更多照顧,都屬於「不作為」,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為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民進黨立委羅致政提案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立法院也在今日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修正案,未來捕捉動物時全面禁止使用上述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

 

此外,今日也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1,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圖片來源:翻攝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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