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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特別預算」提高上限至6千3百億元! 期限延長至明年6月底

2021.05.13
12:35p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目前預算提高到6千3百億元,意即增加了原始條文所規定的第三個2千1百億元,在疫情嚴峻的狀況下,羅秉成相信朝野共識應該都已經有共識,在既有預算跟基礎下能爭取加速通行法案。

 

因應本土疫情升溫,行政院會今(13)日商討追加防疫預算。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600億元,連同追加預算3,599.5億元,合共4,199.5億元;因應疫情最新發展,經費上限提高到6,300億元,實施期間延長到明年6月30日。

 



距離立法院本會期結束的日期相當緊迫,羅秉成表示,「防疫特別預算」經院會通過後即送立院審議,不會透過黨團提案,盼立法院能加速審議。目前預算提高到6千3百億元,意即增加了原始條文所規定的第三個2千1百億元,在疫情嚴峻的狀況下,他相信朝野共識應該都已經有共識,在既有預算跟基礎下能爭取加速通行法案。

 

修正條文

 

《第11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千3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1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19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111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現行條文

 

《第11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千1百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 ;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1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圖片來源:行政院新聞發布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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