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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房屋稅調漲 讓你不用驚

2018.09.26
20:18pm
/ 放言編輯部

房屋稅制的調漲稅收,台南市府強調,將會把每分錢都花在刀口上,用在市民最需要的地方。

 

文/放言編輯部  吳竺君

 

房屋稅制的調整是必然的趨勢,隨著房屋稅制調整,為求城市發展及賦稅公平正義,台南市政府以「漸進式」來調整房屋標準單價,相關規定已於105年6月24日公告,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房屋稅調漲後,新增的房屋稅收被運用於台南市的育兒等市政建設,以鼓勵台南市民提高生育意願。

 



 

台南市府落實居住正義 調整稅收抑制炒房

 

台南市自民國73年第一次訂定現行房屋標準單價後,直至民國105年才重新調整,以致這段期間的房屋稅仍以30年前標準核算,相當不合理。以4樓透天房屋為例,舊規定是每坪核定單價不到9,000元,即使調整後,95年完工的房屋每坪也僅1萬3,000元,與目前房屋造價每坪約8萬元相比,相差甚遠。因房屋持有成本偏低,會助長炒房誘因,導致房價飆漲,進而影響房市的不平衡,讓真正有居住需求的民眾可能因為過高的房價而無法添購房屋,這樣子的狀況實有違居住正義。

 

為求公平 新規定適用於民國90年7月1日後 建築完成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在民國90年6月後,修正為房屋標準單價每三年重行評定公告調整一次,並和公吿地價一樣適用於所有的土地。因此,台南市這次調整的規定適用民國90年7月1日以後蓋好的房屋,在此之前蓋的房屋則不受影響。

 

但不論新舊房屋,均能享受相同公共建設服務,基於公平原則,不同待遇的情況不該發生,因此財政部於民國103年時廢止原於99年所頒定「重行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重行評定後的新、增、改建房屋」之函釋,並規定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倘若像台北市、新北市或高雄市,只針對103年7月1日起核發使用執照之新建房屋提高標準單價,是極不公平的。

 

舉例來說,103年7月1日後核發使用執照的房子需依調高的標準單價繳納房屋稅,而103年6月30日核發使用執照的房屋卻可以不適用,如此兩者應繳納稅額會因使用執照僅差1天就有極大差距。

 

在綜合考量的情況下,台南市訂定民國90年7月1日後建成的房屋皆適用新標準單價課徵房屋稅。

 

 

新規定調整幅度小 僅影響少部分戶數

 

關於都已經成屋超過十幾年的房子,為什麼要還需要接受房屋稅制調整之問題;因房屋稅條例第11條於民國90年6月就已修正,規定每3年應重行評定一次房屋標準單價。而台南市原採行的標準單價表已超過30年未調整,這次調整其實只是反映房屋建造當時應有的標準價格。不過因舊屋是逐年折舊,且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折扣,所以整體調幅會較新屋小。以107年台南市房屋總戶數89萬7,885戶來計算,因標準單價調整受影響戶數為11萬1,890戶,約占總戶數的12.5%。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四都已分別在民國103年及104年調整稅制,台南市在參考其他都市之調幅後,決定調漲81%;調幅較台北市的160%、新北市的92%為低,與高雄市之81%相當。而台南市府考量市民租稅負擔,除了延緩重行評定時間外,稅制部分原應一次調足81%,但「台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傾聽各界聲音後,決定採漸進式、分3年調幅的方式,以減輕市民負擔,分別是第1年調幅54%,第2年為65%,到第3年(108年)才調足為81%。

 

不重新核定追繳以往年度房屋稅 

 

調整後的新標準單價只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不會重新核定追繳以前年度的房屋稅,是市府不斷強調說明的重點。

 

也就是說,是自「新年度」也就是課徵106年度房屋稅時才有適用,只向將來發生效力,所以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效力是3年,不是任何行政命令可更改。下一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將在108年度召開。

 

 

房屋調漲 育兒政策受惠

 

房屋稅制的調漲稅收,台南市府強調,將會把每分錢都花在刀口上,用在市民最需要的地方,例如:少子化問題及幼兒政策。為了增加年輕市民朋友的生育意願,台南市自民國106年始將2至4歲幼兒教育補助由每年1萬元提高至3萬元,已有近3萬位小朋友受惠。目前更致力將私立幼兒園公立化,補助幼兒學費,讓就讀私立幼兒園的幼兒享有公立幼兒園的收費,估計又會有數千名幼兒受惠。

 

 

(圖片來源:台南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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