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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行政法官的「另為適法處分」是故意拖延法定核課時效

2021.05.24
16:15pm
/ 李克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律師曾表示,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

 

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以人權立國,然而人民依法進行稅務行政救濟訴訟,依學者統計勝訴率僅約6%;即使人民勝訴,行政法院法官卻不做終局判決,只撤銷復查決定,而不撤銷原處分,並將案子退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因此稅捐機關可以就同一案件將稅額改一改,再度發出稅單,造成人民即使訴訟贏了,卻還得被迫重新再走一次行政救濟流程。這樣的行政救濟制度,導致稅捐機關可以不限次數讓稅單「敗部復活」,讓人民永遠無法脫離萬年不死稅單的桎梏。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的「五年免議」規定(於1998年新增),正好讓有過失的官員和機關文過飾非免於究責。新增第276條目的是:「…再審之目的,固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志光在學術會議上發表意見:《行政訴訟法》的再審制度應該像《刑事訴訟法》,取消五年時間限制,以維護人權。《刑事訴訟法》基於刑事正義、冤獄平反與人權保障,故刻意未設再審期間;甚至《刑事訴訟法》第423條還有更進一步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也可以提起再審。因此廢除《行政訴訟法》第276 條「五年免議」時效,對人權保障至為重要的。

 

民主體制不可或缺的要件,是要求整個國家秩序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中華民國於2009年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視為國內法,而且位階還高於其他國內法。其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依此法,《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的「五年免議」規定已違法,早就該廢除了。要大法官趕在五年效期內匆忙做出解釋以維人權,或是縱容行政法院法官永遠「另為適法處分」以護官權,最適當的做法就是直接刪除「五年免議」,這才是真正符合憲法意旨,和人民的盼望。

 

政府課稅處分無時效限制 侵害人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律師曾表示,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以太極門假案為例,當年是被檢察官以一廂情願、極不嚴謹、甚至令人存疑的證據起訴,法院最後並未採納這些證據而判定太極門無罪,稅捐機關卻沿用不正當的手段及假設,進行課稅處罰,並發展出一套規避時效的做法跟理論,就如上述:行政法院法官卻不做終局判決,只撤銷復查決定,而不撤銷原處分,並將案子退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加上行政法院長期忽視時效的制度,造成太極門假案課稅時效已過,卻持續被國稅局追稅,成為業界所稱的「萬年稅單」,太極門假案並非個案,是普遍性的問題。相信很多專家學者也點出這種「技術性犯規」,只要是官方不肯承認錯誤,人民就無辜的受害,難怪賦稅人權名列民怨的前茅,政府不能再忽視人民的權利!

 

行政法院法官的「另為適法處分」,是故意拖延法定核課時效,傷害人民權益至深,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同樣都是法官,何不學學「黃錫富案」法官仔細勘驗警方37個錄影機和密錄器的畫面,又積極辦案小心求證。判決法官認為,警方做法顯然已逾越守法的基本界線,並明確表示「執法之前,要先守法」、「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

 

 

圖片來源: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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