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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擂台

讀者投書|有削足適履的修法嗎?

2021.06.17
09:44am
/ 李克

前大法官許玉秀說:「國家給人民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會被關在監獄,另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關在監獄不是所有人都會碰到,但是每個人都會碰到稅的問題,這比什麼都重要,所以使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審查租稅規範比什麼都重要。」

 

好不容易把「稅捐稽徵法第28條」政府錯課稅,退稅無年限修正符合賦稅人權,怎麼財政部又想把利益眾生的善法修改為利官的便宜行事之惡法?難道這不是開民主倒車嗎 ?

 



因著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其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台北市稅捐處卻以其住處於1996年間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將原本「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調整為「營業用」稅率3%。直到2007年間,陳長文發覺有誤,要求退還15年來多繳的稅款16.9萬餘元,稅捐處卻只肯退回最近5年的溢繳稅款。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陳長文條款」

 

連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的陳長文大律師,提出復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卻都無法撤銷錯誤的稅單。最後經過立委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將可歸責於政府或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時,人民申請退稅不再受到5年期間限制。

 

於98年1月21日財政部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俗稱的陳長文條款,近一年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合計高達3.5億元。此條款通過後,納稅人受益良多,遇到政府課錯稅,不再吃悶虧,從此可以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同時更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課錯稅,應主動在2年內查明退還納稅人,但實際上卻少之又少。

 

硬生生將「退稅無年限」修惡為「10年」-剝奪人民的權利!

 

財政部假借配合行政程序法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之規定,修正錯誤溢繳稅款之申請退還期間,由「5年」(納稅義務人錯誤)或「無期限」(政府機關錯誤)修正一律為10年。美其名是「5年」延後到「10年」,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的一致性,但錯課稅在於政府,退稅應無年限,現在卻為了稅務員便宜行事,而硬生生要把「退稅無年限」修惡為「10年」,其實是剝奪人民的權利!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目前訴願委員與法官均以錯誤狹隘的文義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人民權益能否獲得保障,只能看行政、司法機關的臉色。

 

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事與願違,我們看到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

 

國家給人民兩大痛苦「刑法」與「課稅」

 

前大法官許玉秀說過:「國家給人民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會被關在監獄,另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關在監獄不是所有人都會碰到,但是每個人都會碰到稅的問題,這比什麼都重要,所以使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審查租稅規範比什麼都重要。」

 

偏偏台灣的稅災戶年年增長從90年度的新增強制執行案件約190萬件到109年度約1431萬件,成長7.5倍,據媒體披露這都是國稅局的獎金和執行署的執行獎金作祟有正相關,因為不只是獎金而是績效和升遷都是關鍵!賦稅人權也是普世價值,獎金是腐化人心的根源,不符合公平正義就應該刪除。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立法機關和行政單位,應該站在人民立場,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賦稅人權,人民願意繳稅而不怨言政府收稅心安理得,一勞永逸創造雙贏的局面!

 

 

圖片來源:翻攝自法稅改革聯盟、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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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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