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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擂台

讀者投書|違憲的法律便是惡法

2021.05.27
17:29pm
/ 李克

因為政府的錯誤,既然核課錯誤,就有必需要退還給人民,過去是沒有所謂的時效,當然現在更不能倒退嚕!

 

因疫情嚴重各行各業哀聲連連,甚至影響一般小市民的生活了,停課不停學,家裡有小孩的勢必請假陪小朋友上課,所以大人和小孩仍舊努力生活,誰說不辛苦?立法院這會期也因疫情嚴重而不對外採訪,而且一些修正案、草案照往歷,都會因疫情嚴重而耽擱甚或被偷渡而過,有關疫情的議題就是優先的熱門話題。

 

筆者想呼籲的是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修正案,這是攸關人民的權益重要法案,如果不小心被偷渡成功,日後衍生的問題恐怕費時費力,不得不慎!

 



20210512_財政委員會審查「稅捐稽徵法28條修正案」依財政部長說法:「不管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或是民眾的錯誤都是10年的一個請求權期限,部長認為要回歸到行政程序法,像規費一樣在行政程序法上也都是10年的請求權。」

 

同一日法務部參事也參與審查稅捐稽徵法28條修正案,並且極力在護航財政部的修法版本,他認為公法上的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就有時效,所以回歸到行政程序法131條的問題,他們都一致認為說應該有10年的請求權時效。」這種說法,根本違背憲法(第15、16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請求權和訴願權,也違背兩公約。筆者認為那不就是平頭式的假平等嗎?

 

檢視整個《稅捐稽徵法》修法內容,以「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為主要訴求,對於賦稅人權的保護嚴重欠缺,但從納稅人的立場來看,卻是令人沮喪。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文清表示,在租稅法律主義與量能課稅原則之下,政府收錯或多收都是「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

 

范文清指出,退稅請求權在我國的最大問題之一,在於稅捐機關認為就本件課稅事件曾作成核課處分,退稅時應先將核課處分撤銷,方得請求退税。但是,在核課處分已發生形式存續力,甚至既判力時,稅捐機關則拒絕撤銷。

 

范文清認為,請求權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明文規定的實體法上請求權,行使時卻被稅捐機關以程序手段形成阻礙,台灣用程序法限制實體法的實現,天底下還有這種道理嗎?令人難解!

 

 

5月12日財政委員會審查「稅捐稽徵法28條修正案」,有多位立委值得肯定與讚賞,他們堅守人民的利益為優先,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曾銘宗,民進黨立委蔡易餘、高嘉瑜、林楚茵,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委員。這些立委不分黨派同樣的看法是:「因為政府的錯誤,既然核課錯誤,就有必需要退還給人民,過去是沒有所謂的時效,當然現在更不能倒退嚕!」

 

總而言之,課稅是關係到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與生存權,行政機關本就應依法且謹慎,更何況行政機關的錯誤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依法應該要返還給人民才是,怎可再縮限人民的救濟管道?況且政府多收人民的稅就是不當得利,無論有沒有經過實體判決,都不應該拒絕還給人民,所以溢徵稅款的退稅請求權不應排除已經實體判決的案件。

 

政府應積極地檢討各部門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合乎國際人權兩公約並進行修正,亦應針對現階段已發生的錯誤進行平反與修補過失,任何的行政措施都不該與憲法以及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

 

 

圖片來源:翻攝自法稅改革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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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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