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涉議會餐敘賄選及詐取公款案,與父親謝新隆雙雙遭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母親、前立委鄭汝芬則以100萬元交保。律師黃帝穎18日從刑事訴訟程序切入指出,這起案件從檢調搜索到謝典霖父子遭羈押,檢察官必須先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及羈押,兩道程序最後都獲法官裁准;他因此批評國民黨把案件質疑成檢調充當「政治打手」,卻忽略搜索與羈押均須經法院審查,「國民黨應加強法治教育」。
彰化地檢署偵辦謝典霖今年6月在彰化縣議會舉辦餐敘案,指揮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向議會調取資料,並持彰化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被告住居所等9處搜索、查扣相關證物。檢方訊問後認為,謝典霖、謝新隆、鄭汝芬,以及劉姓服務處幹部、黃姓議會人員等5人涉嫌投票行賄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此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彰化地院18日公布裁定結果,認為謝典霖、謝新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等罪,達「犯罪嫌疑重大」程度。法院並認為謝典霖身為議長,對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謝氏父子均有影響其他共犯、證人證述的可能,因此裁定兩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仍在偵查程序,羈押裁定並非有罪判決。
黃帝穎:檢方先過搜索票這一關 不是檢調想搜就能搜
黃帝穎在臉書表示,檢察官偵辦縣議會議長涉及賄選、貪污等重大矚目案件,蒐證必須能接受司法審查;這次檢方首先面對的第一道法院程序,就是聲請搜索票。
黃帝穎指出,依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要進入謝典霖等人的住居所執行搜索,原則上必須提出資料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是否符合搜索的法定要件。彰化地檢署也證實,檢察官是在向議會調取資料後,持彰化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9處執行搜索。
因此,黃帝穎認為,這並不是檢調單方面決定「想搜就搜」,而是檢方提出聲請後,先經法院審查核發搜索票,檢調才能展開搜索及扣押。
第二關再聲押謝典霖 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才裁准
黃帝穎指出,第二道法院程序就是羈押。
檢察官完成搜索、扣押證物及訊問後,認為謝典霖等人涉嫌投票行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且存在逃亡、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最後要不要把人關起來,決定權仍在法院。
彰化地院審理後,並未將檢方聲押的5人全部羈押。法院最終裁定謝典霖、謝新隆羈押禁見;鄭汝芬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劉姓服務處幹部與黃姓議會人員則各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黃帝穎因此表示,謝典霖父子遭羈押的法律前提,是法院經過羈押庭審查後,認為兩人已達到「犯罪嫌疑重大」及具有羈押必要性的法定門檻。從搜索票到羈押裁定,檢方提出的聲請先後接受法院兩次司法審查,他據此形容檢察官辦案「彈無虛發」。
不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犯罪嫌疑重大」仍是羈押階段的判斷標準,並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被告有罪;謝典霖、謝新隆目前均否認犯行,是否構成賄選、貪污等犯罪,仍須經後續偵查、起訴及法院審判確認。
國民黨質疑「吳音寧一指控檢調就出手」 黃帝穎:完全無視法院兩度介入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陳以信在法院裁定羈押前曾表示,國民黨尊重司法,但「司法更不能有顏色」,並質疑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吳音寧公開指控後,彰化地檢署隨後分案偵辦,要求檢方說明啟動偵辦的依據究竟是掌握具體事證,還是「政治人物一指控檢調就出手」。陳以信並表示,檢調不應淪為任何政黨打擊政治對手的「政治打手」。
黃帝穎則反駁,這樣的說法忽略了搜索與羈押都不是檢察官可以單獨決定。他指出,檢方先取得彰化地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後再提出羈押聲請,法院又經羈押庭審理,最終才裁定謝典霖、謝新隆羈押禁見。
黃帝穎直批,國民黨以「政治打手」形容檢調,卻「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搜索及羈押都經法院裁准」,因此批評這種說法是「法盲」,並表示「國民黨應加強法治教育」。
檢方目前除追查6月間議會餐敘是否涉及以公款辦理餐會並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外,還發現被告等人疑似數次以不同名目詐取公款供私人使用,因此擴大追查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彰化地檢署已表示,案件仍有擴大深入追查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