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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二酚CBD是藥還是毒?台灣法規與國際不同步 民眾恐在無意間「運毒」?

2023.04.23
10:00am
/ 食力

國際上有不少國家已開放販售大麻二酚CBD產品,台灣民眾也可在自用範圍內,透過專案進口申請或自行從海外買回,但台灣對於有致幻效果的「四氫大麻酚(THC)」容許值上限僅有10ppm,導致許多民眾在購買過程中不小心觸法,10ppm的規定究竟怎麼來的?將CBD視為藥品進行管制合理嗎?

 

採訪·撰文=劉潔謙

 



在台灣,含有大麻二酚(cannabidiol,簡稱CBD)的產品依衛福部公告不得在市面上公開販售,同時限制民眾從海外帶回台灣的產品中,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簡稱THC)含量須小於10ppm,相當於僅容許0.001%,比起美國、日本的0.3%以及歐盟、泰國的0.2%嚴格數百倍,顯見我國政府對CBD的態度更加保守,同時也導致許多有需求的民眾,在購買的過程中誤觸法網。

 

CBD是藥品?衛福部:申請自用須備好醫師處方箋

 

過去曾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提案「開放醫療用大麻」,衛福部當時僅發布新聞稿回應,強調大麻二酚CBD雖不屬於管制藥品,但依據成分、用途等,符合《藥事法》第6條規定,因此以一般藥品列管,且國內並無核准販售的產品,民眾若要自用,必須經醫師診斷開立處方箋,再行申請CBD藥品專案進口。

 

但令人困惑的是,CBD雖然以藥品列管,卻不屬於處方藥、指示藥或成藥,甚至不存在我國的藥典中,為何需要事先開立處方箋?且至2023年4月13日《食力》截稿前,衛福部網站「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申請」欄位上,「醫師處方箋」與「診斷證明書」並非必填項目,對此,食藥署回應,考量到非處方藥品不須檢附處方箋與診斷證明,因此申辦平台將其列為非必填資料。如此前後矛盾,令人費解。

 

陷阱一:持有申請處方箋=許可證?民眾送件照樣被拒

 

不過民眾不申請處方箋就購買CBD產品回國的話,真的沒問題嗎?長期投入大麻議題、經手多件CBD訴訟案件,人稱「大麻律師」的律師李菁琪指出,按照常理,若沒有申請但被查驗發現從境外買進CBD產品,只需補繳資料即可,然而現況卻是,民眾即使手中握有處方箋也不代表能順利買回CBD產品,她曾遇過民眾申請後,遭衛福部拒收診所開的處方箋,或被認定所購買的產品為食品而拒絕收件。

 

事實上,為了增加適口性,不少CBD產品以軟糖、巧克力、餅乾等包裝食品的形式販售,透過食品的風味掩蓋CBD原本的味道。針對將CBD添加在其他食品,食藥署在《食力》追問後才在4月19日以書面回覆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CBD及其製品未確認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也不得以食品名義輸入或販售,民眾一旦違規,將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不過李菁琪認為,中央必須先將食品與藥品的界線劃分清楚,為何油和膠囊產品屬於藥品,但添加CBD的軟糖與餅乾卻歸類為食品,就連添加甜味的錠狀產品也被視為糖果,這些產品的差異僅在於外觀與賦形劑不同,且糖果的CBD劑量是固定的,很好掌控一次吃進多少量,但裝在滴劑瓶中的油,很難明確測量吃了多少CBD下肚。李菁琪也透露,為此她曾致電食藥署詢問食品與藥品的差異,但署內的食品組與藥品組卻來回踢皮球無法給出回應。

 

陷阱二:10ppm限制來自中藥材檢驗?食藥署說詞模糊

 

THC是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所以開放CBD的國家都會對其進行容許量限制,像是美國設立0.3%以下的門檻,原因是研究指出在0.3%以下不具成癮性,東南亞的印度也訂下相同標準,英國、歐盟與鄰近的泰國則以0.2%為上限,但台灣法規所訂定的THC含量小於10ppm依據究竟從何而來?

 

 

《食力》向食藥署詢問得到的回應為,食藥署查證後發現目前聯合國對於THC尚未訂有濃度限量規範,且美國於《大麻種植法》(其條款隨後納入2018年美國農業法)提議排除THC含量在0.3%以下,所指的為大麻植株而非相關產品。

 

但有趣的是,製作CBD的大麻植株正是THC含量0.3%以下的類別,也就是所謂的工業大麻,並不會有超標問題,且食藥署仍沒有正面回應10ppm的設定依據。

 

對此,李菁琪透露,其實這是以中藥「火麻仁」的標準制定的,火麻仁也就是大麻種子,當時政府單位發現火麻仁雖為中藥卻含有THC,檢驗之後發現含量通常不會超過10ppm,因此便延用此標準來規範CBD。

 

但這種規範方式卻造成民眾困擾,由於不同國家的容許範圍不同,導致在其他國家標示「THC FREE」的商品,攜帶入境或寄送回台後,被驗出THC濃度超標,一般民眾通常不知道劑量規範上有差異,李菁琪指出,她經手的案件中,就遇過這樣的案例,有民眾在國外藥妝店海買了不含THC的泡澡球和口服油回台,殊不知被檢驗出THC含量超過10ppm,被檢察官以運輸二級毒品的罪名起訴,令人相當錯愕。

 

從海外買「保健品」卻觸法,申請也不得通過,患者只能靠運氣?

 

由於CBD產品在國外不得宣稱療效,因此沒有取得藥證的產品,全都以營養補充品或機能性食品飲料的形式販售,但到了台灣,卻被歸類為藥品管制,導致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李菁琪解釋,一般人通常不會多做反駁,因為一旦被認定是知法犯法就無法減刑,這一關至少2年半起跳,反而在沒有前科的前提下認罪自白,基本上可以獲得緩刑機會,所以一般人會選擇承擔罪名。

 

有需求的人購買自用卻要承擔觸法的風險,該怎麼辦?食藥署回應,有鑒於CBD用於醫療用途的實證資料有限,建議民眾應就醫接受專業醫師診療,並與醫師充分討論後,優先使用國內已核准之藥品,以確保治療效果,保障用藥安全。白話來說,也就是食藥署仍不建議採用CBD產品。

 

目前國內也僅開放少數幾種兩種小兒頑固型癲癇患者使用CBD藥物,李菁琪解釋,其他患者若想使用,需確認其他藥物都沒有效才得以申請購買取得藥證的CBD藥品,但全世界目前只有英國一間藥廠有販售,價格非常高昂,造成患者很大的負擔,甚至有些患者根本不需要吃到那麼高劑量CBD,且衛福部說每年通過100多件申請,開放總數卻不公開,到底有多少民眾的申請石沉大海,不得而知,需要使用的民眾,現階段恐怕只能各憑運氣。

 

審稿編輯:童儀展、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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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食力(foodNEXT)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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