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政治
放.新聞
政治

政院通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用...鄭運鵬:法官再引用就是錯誤判決、林楚茵讚符合民主法治

2023.05.26
10:32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立委林楚茵認為,過去被法院引用的舊函釋說「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這樣的解釋早已背離真實,是讓中國白白吃我們的豆腐!

 

過去有名中國籍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法院判決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和陸委會,獲函覆「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一、二審判高雄市府須國賠463萬,引起不小爭議。行政院24日發函通令各部會,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2018年有名中國籍男子來台騎車環島,卻遭高雄路竹區的路燈電擊死亡,高雄地院調查,以30年前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認定養工處有疏失,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引發外界議論。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自條例施行以來,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點出,兩岸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

 

為分辨兩岸國民差別,政院舉例,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政院強調,兩岸條例並未規範關於國籍的取得或國民身分的認定,因此應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論斷,而不宜逕以函釋替代,相關做法不合時宜,也容有未妥。

 

政院宣布,「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機關也應就業管部分,儘速完成既有函釋盤點,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函釋,並儘速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政院強調,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各機關未來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時,也應併同檢視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

 

此外,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昨日也於臉書發文表示,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之不適當的函釋清單;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鄭運鵬並補充,有關於國賠案件認定是我國政府的責任,要賠償中國來台旅客,他沒有意見,只是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算中華民國國民」。

 

立委林楚茵今早也發文指出,她曾在臉書上批評「不用『國籍』來解釋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對象,是在協力中國主張兩岸一家的認知作戰。」林楚茵認為,過去被法院引用的舊函釋說「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這樣的解釋早已背離真實,是讓中國白白吃我們的豆腐!

 

林楚茵說明,今日行政院依據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及國籍法對國籍的定義,推論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人民」才是符合真實的解釋,台灣人民享有的權利只屬於有我國國籍者,這才符合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

 

 

圖片來源:鄭運鵬、林楚茵臉書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