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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丙成涉性平洩密「兩度強調善意」...黃湘仙提4疑點!痛批:用「師長關心學生」包裝違法行為

2025.05.22
15:56pm
/ 放言編輯部 謝曉菁

黃湘仙批評,葉丙成用「師長關心學生」之名包裝自身違法行為,粉飾自己的違法行徑...

 

教育部次長葉丙成上月於臉書、Threads等多個社群平台,提及台灣大學性平案,更發布對話截圖,洩漏被害學生身份,遭當事人要求刪除文章。不料,葉丙成卻在事件發生後一個月才刪除文章,更兩度強調「善意」。對此,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批評,葉丙成用「師長關心學生」之名包裝自身違法行為,粉飾自己的違法行徑,「更可怕的是,教育部把這種無知的人擺在那個位置」。



葉丙成4月21日,於臉書等平台涉嫌洩漏性平案學生身分,事隔一個月後,昨(21日)終於刪文道歉,卻在道歉文中兩度強調「善意」。對此,黃湘仙表示,葉丙成觸犯的是刑法問題。她提出四大疑點:「台大性平調查案件的承辦人告訴葉丙成什麼?葉丙成怎麼知道台大舍監案的受害者是誰?又怎麼知道指導教授是誰?又怎麼用善意去傳訊息給指導教授?」

 

黃湘仙指出,葉丙成發了一篇文章,造成受害者個資二次洩露,在31萬人次高流量的粉絲專頁近1個月。黃湘仙痛批,自以為是且無知的善意最可怕,「更可怕的是教育部把這種無知的人,擺在那個位置」。

 

黃湘仙批評,「連學生都懂的法規,作為一個教授一路當到教育部次長後,犯法後才再用『老師的善意』粉飾太平?」黃湘仙列舉葉丙涉犯法規:第一、根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2項,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第二、根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5條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第三、根據《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圖片來源:黃湘仙臉書、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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