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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高虹安案「事實審、法律審」問題都很大!許美華分析「很高機率會被發回更審」:先別高興太早

2025.12.17
13:57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許美華質疑,二審法官認定高虹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就是認為她用假的理由、假的名目去申報助理費,意思是用造假的文書去領助理費,「偽造文書」有罪,但這不算貪污?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案被二審法官判決貪污無罪,科技專家許美華昨(16)日表示,相信檢察官會上訴,因為二審「事實審」跟「法律審」問題都很大,「有很高的機率會被發回更審,高虹安先不要高興得太早!」

 



許美華昨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一早看到高虹安二審貪污「無罪」的新聞,第一時間還以為看錯,整個判決讓人錯愕到傻眼,忙到傍晚才有時間看細節,跟律師好朋友討論之後,先說結論:「這個案子檢察官一定會上訴,有很高的機率會被發回更審,高虹安先不要高興得太早!!!」

 

許美華直言,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真的很扯,高虹安從一審七年四個月,二審直接大逆轉變無罪,只被輕判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十八萬了事;這不只是判決大翻轉,高院這位承審法官郭豫珍,根本是跟之前所有類似案件的法官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

 

「因為今天的判決,高虹安成為中華民國判決史上,第一個從『詐領助理費』罪名被判無罪的民代」,許美華說,這前所未有的無罪判決,讓人不由得想起高虹安事發時曾說過的名言,「有人會搞定司法」,而高院二審高虹安的整個過程真的非常詭異。

 

許美華指出,首先是今年二月,高院(應該就是這位主審郭姓法官主導),針對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意思是這個組織法不夠明確無法判決高虹安案。結果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與刑罰無關,不構成高虹安案有罪或無罪判決的關鍵,現有法律已經足夠,沒有違憲的問題,因此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形同給高院法官一個軟釘子。

 

為何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的這個釋憲聲請?許美華說,理由是,高虹安涉及的是《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偽造文書罪,《立法院組織法》僅是「參考性法規」,非定罪的直接依據。即使該法條文不明確,也不影響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因此不屬於憲法審查的範圍,也就是説沒有違憲的問題。

 

許美華表示,高院二月時停止審理高虹安案去釋憲,結果被憲法法庭打臉不受理,「高院二月的這個舉動,真的很奇怪,似乎是想盡辦法,在幫高虹安找一個解套的方法,結果,為高虹安脫罪的連續劇沒有到此結束。」

 

許美華指出,就在二月,高院為了高虹安案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打回票之後,立法院上場了;今年三月,立法院法制局撰寫了一份「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相關法制問題研析」,並由法制局長郭明政掛名,提出:「助理費本質是補助」,還建議修法讓立委「統籌運用」,這就是最近金門立委陳玉珍提出立委助理費除罪化、貪污自肥條款的由來。

 

許美華並說,郭明政今年八月還曾簽署一份報告,主張立法院對於憲法法庭的判決「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意思就是二月憲法法庭對高院打回票那件事不要理他。而今天高院二審高虹安詐領助理費大翻盤,引述的主要理由「立法院函覆認為助理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就是來自今年三月法制局的這份報告。

 

許美華指出,律師朋友表示,郭姓法官判決書引述立法院法制局意見根本太可笑:「立法院法制局不是立法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它是屬於立院的行政體系」、「法制局根本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利,包括立法委員助理費的性質。」

 

許美華質疑,二審法官認定高虹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就是認為她用假的理由、假的名目去申報助理費,意思是用造假的文書去領助理費,「偽造文書」有罪,但這不算貪污?而判決根據理由不是憲法法庭,而是韓國瑜院長領軍的立法院法制局?「這份判決書內容應該不是只有我看不懂,檢察官應該也看不下去吧!」

 

許美華強調,她相信檢察官會上訴,因為二審「事實審」跟「法律審」問題都很大;因此檢察官上訴會成功,最高法院有很高的可能會發回更審,「發回更審就會換法官了!希望下一個法官是正常人!」

 

 

圖片來源:許美華臉書、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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