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下來真正要看的,是這項修法會如何影響未來選舉,以及各黨是否願意把候選人資格的法律標準講清楚…
選罷法修正公告生效。
總統府7月1日發布總統令,公布立法院6月12日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條文,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白話說,未來被宣告緩刑,或刑度可易服社會勞動者,不會因此被排除參選資格。
這項修法從立法院一路走到總統府公告,政治爭議始終沒有散。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民進黨團先前在朝野協商時就指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外界會認為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無法接受。
高虹安則曾呼籲外界不要過度政治解讀,應回歸正常修法討論。
這就是這次修法最敏感的地方。
如果從制度面看,候選人資格限制確實需要清楚、合理、符合比例原則。
什麼樣的刑度、什麼樣的犯罪類型、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應該影響參選權,本來就可以討論。
但如果從政治時間點看,這項修法又很難完全和高虹安案切開。
因為社會不是只看條文文字,也會看誰受益、何時修法、誰推動、誰反對。
選罷法是民主競爭的基本規則。
規則可以修改,但最怕被人民看成替特定政治人物開門。
這會傷害制度信任。
總統令公告後,法律已經上路。
接下來真正要看的,是這項修法會如何影響未來選舉,以及各黨是否願意把候選人資格的法律標準講清楚。
民主不是只有讓人參選。
民主也需要讓人民相信,規則不是為了某個人臨時改寫。
(圖片來源:AI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