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建宏說明,依據「選罷法」29條,如果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是在當選後依照121條規定,由行政機關中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民眾黨中國籍立委李貞秀爆發國籍爭議,陸委會指其違反兩岸條例,不具參選資格,媒體報導公部門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5)日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根據「選罷法」121條規定,這爭議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選舉委員會,盼立院盡快行使中選會人事同意權。
對於李貞秀問題,李慧芝表示,根據「選罷法」121條規定,這爭議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選舉委員會,法規很清楚,有關立委參選資格相關疑慮,行政機關都依法辦理「沒有慢的問題」,陸委會之前以經說名,正在和內政部、中選會針對檢討,政院尊重中選會認定,希望立院盡快行使中選會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正常運作。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有關「國籍法」部分,內政部三次函請立院秘書長、李貞秀女士,在就職前應該就放棄國籍提出書面證明,請立院依照「國籍法」辦理,立院秘書長2月13日的回函沒有提供相關說明,內政部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收到李貞秀辦理放棄國籍證明文件。
董建宏重申,依照「國籍法」規定,立委係由立院解職,由立院依法處理,另外,李貞秀1999年經許可在台定居,但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她才在2025年3月向移民署繳交註銷中國戶籍公證書,在那之前其實她的身份還沒完成轉換。
董建宏說明,依據「選罷法」29條,如果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是在當選後依照121條規定,由行政機關中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圖片來源:放言記者拍攝、三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