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治薇除接受中方資助外,也曾將我國國安相關資料回傳中國,包括調查局、國安局等人員名片。
最高法院23日駁回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上訴,依《反滲透法》判處2年8月徒刑定讞,並沒收犯罪所得約3萬4322美元(約新台幣105萬元)。法院認定,馬治薇收受中國資助投入2024年立法委員選舉,並提供我國國安相關資料給中方,已構成《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等罪,檢方也已啟動防逃機制,後續將依法執行。
判決指出,馬治薇曾擔任《警政時報》記者,2023年4月赴中國期間,結識從事對台統戰工作的中國人士。對方提出提供台灣政治資訊以換取競選資助的要求後,馬治薇於同年4月至12月間,多次往返兩岸,陸續收受對方透過友人「冰姐」及「阿浩」交付的資金,包括1萬5000美元及三次共1萬9322枚泰達幣(USDT),五次合計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作為投入2024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選舉的經費。
檢方查出,馬治薇除接受中方資助外,也曾將我國國安相關資料回傳中國,包括調查局、國安局等人員名片,以及載有總統府、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機關國會聯絡窗口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的《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檢方認為,相關資料雖非國家機密,但涉及政府重要聯絡網絡,提供中方已危及國家安全,因此依《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
案件歷經三審,法院見解出現明顯差異。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馬治薇接受中國資助與參選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8個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則認定,中方提供資金目的,就是協助馬治薇投入立委選舉,而她也依要求提供我國政府相關資訊,雙方具有明確對價關係,因此改依《反滲透法》判處2年8月徒刑,並沒收全部犯罪所得。
高院判決指出,馬治薇在明知資金來自中國滲透來源的情況下,仍持續接受資助並提供我國政府相關資訊,「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其行為已危及我國民主選舉制度及國家安全,量刑時應從嚴考量。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近年檢調持續偵辦多起涉及中國介入台灣選舉及吸收在地協力者案件。法界人士指出,《反滲透法》自2020年施行以來,此類案件逐漸累積司法判例,本案也是少數因接受中國資助參選並提供政府相關資訊,而遭最高法院依《反滲透法》判刑定讞的案例。隨著2026地方選舉及未來各項選舉陸續展開,如何防範境外勢力透過資金、人脈及資訊介入台灣民主程序,仍將是司法機關持續查緝的重要工作。
(圖片來源: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