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7日電)高雄吳姓巡佐不滿遭陳姓警員在LINE工作群組指責「沒能力」、「上班看股票」,提告求償100萬元。法官傳喚當時所長作證證實吳男工作缺失,高雄地院認定陳男言論屬適當意見表達,判吳男敗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巡佐與陳姓警員先前均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吳男主張,當時身為下屬的陳男於民國114年5月間,在派出所LINE公務群組,以及包含當時李姓所長在內的3人群組中,接連傳送「你沒能力不要出一張嘴分化所內」、「上班在裡面自己的電腦看股票」、「沒能力趕緊退休」等訊息。
吳男控訴,陳男除散布誹謗言論,還傳訊「你盡量告」、「分局警察局還是市政府都可以來搞,看誰會挺你」等語恐嚇,導致他身體不適徹夜難眠,身心與名譽受創,據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
陳男出庭時抗辯,雙方是在LINE群組對話產生意見爭執,自己所述均為事實,純粹是針對吳男工作能力與態度提出質疑,並無恐嚇或毀壞名譽之意。且吳男先前向高雄地檢署提告妨害自由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時,傳喚當時李姓所長作證。李男證稱,巡佐屬資深幹部,負有協助同仁之責,但吳男對警察工作熟悉度與業務表現不佳,也曾目擊吳男在辦公室使用私人電腦插電看股票。此外,考評紀錄中也明確記載吳男「未發揮值幹功能調派人員協助」、「巡邏未處理事故未簽巡」等缺失。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在群組發言是基於與吳男共事經驗,針對其工作表現等可受公評之事進行意見表達,雖然用詞可能令吳男不快,但並未構成違法誹謗。
至於恐嚇部分,法官檢視對話脈絡,認定陳男言語並未對吳男生命、身體等法益為具體加害惡害通知,僅為行使訴訟權利及雙方爭執氣話,不符恐嚇侵權行為要件,據此駁回吳男之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國政)1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