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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聲請停止罷免案遭法院駁回!律師葉慶元稍晚對外說明

2020.04.17
13:40pm
/ 放言編輯部 李資立

感謝北高行維護憲法所賦予人民行使的罷免權,守護了直接民主的價值。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日前韓營派出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與律師葉慶元至台北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罷韓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17)天稍早裁定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明,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光復高雄罷韓總部表示,感謝北高行維護憲法所賦予人民行使的罷免權,守護了直接民主的價值;但韓國瑜已預告將再次提出抗告,更可能對稍晚中選會審查罷韓提案的結果再提出訴訟,光復高雄總部也呼籲,韓國瑜應勇敢地直球對決,去留就交給高雄市民作主。

 

葉慶元則表示,將於下午1時45分於其事務所前,統一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以下為台北行政法院對外說明:

 

法院理由要旨:

 

(一)先位聲明部分:

 

1.原處分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相對人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參加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參加人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2.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二)備位聲明部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聲請人請求本院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

 

 

記者李資立/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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