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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停止罷韓」2連敗! 王定宇:「妨害投票罪」最重判刑關2年!

2020.05.08
11:40a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王定宇強調,「妨害投票」是刑法規範的犯行,刑法六章147條寫的很清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有民眾擔心,如果有人在圈選票,故意半個小時才圈好出來,會有刑責嗎?他表示,假如真的是惡意的情況,可以排除和移送個案。

 

放心行使公民權!最高行政法院昨(7日)駁回「罷韓案須停止執行之聲請」,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投票確定於6月6日如期舉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韓國瑜聲請應停止中選會發給發起人關於罷韓案函文的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不符行政訴訟法規定。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看到網路上有人發動,罷韓投票當天打算用許多方式來阻擾,他強調:據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147條指出,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選舉委員會在作成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的終局決定前,所受理的罷免案行政程序進行中所做的程序行為或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僅能在對於選舉委員會作成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對該程序行為或決定提起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

 

此案中,相對人中選會以今年1月20日的公函,告知「罷韓發起人」陳冠榮在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中選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否則未依規定視為放棄,僅是依照選罷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發函告知參加人陳冠榮得開始下一階段徵求連署及未遵守相關法定期間的法律效果,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韓國瑜對於該函示聲請停止執行,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陳冠榮在徵求連署期間內,依規定提出連署人名冊,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數符合規定,將查對結果函報中選會,已經過中選會於今年4月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此罷免案宣告成立在案,韓國瑜如果認為中遭會就此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將導致韓國瑜個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則應對此項公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才對。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年1月20日發出「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以罷韓領銜人陳冠榮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

 

韓國瑜認為原處分損害其權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北高行首先認定,中選會認定罷韓案已達法定提議人數的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且認定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北高行指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僅1週,並未遭到訴願機關拒絕,也難以認定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此外,並無「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因此駁回韓國瑜聲請案。

 

法律途徑失利後,有罷韓人士在網路上發起於6月6日罷韓投票當天,採取一些方式阻擾投票。王定宇見狀在臉書上強調,「妨害投票」是刑法規範的犯行,刑法六章147條寫的很清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有民眾擔心,如果有人在圈選票,故意半個小時才圈好出來,會有刑責嗎?王定宇表示,假如真的是惡意的情況,可以排除和移送個案。

 

 

圖片來源:翻攝自王定宇、韓國瑜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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