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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助理控遭非法「即刻解雇」!林穎孟委任律師澄清:事由與勞資協商無關

2020.11.27
17:39pm
/ 放言編輯部 翁子竣

林穎孟強調,之前不把公家機關的證據拿出來,是因為顧念過去員工情分;但因抹黑、不實的情況非常嚴重,以致於自己的聲譽和人格都受到損害,希望這次藉由公家單位的證據讓大家看清楚,證據會說話。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與辦公室助理勞資糾紛鬧得沸沸揚揚,今(27)日下午林委託律師赴往辦公室,要求助理吳香君、林家宇兩人「即刻離職」。不滿林的強勢做法,兩人稍晚接受媒體聯訪時,共同指控勞資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已進行解雇。對此,林穎孟委託的黃姓律師解釋,解雇事由與雙方的勞資協商無關,而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11條規定進行解雇。不僅如此,林也強調助理的多項指控都是子虛烏有,之前不願將證據搬上檯面,是因顧及過往情誼。

 



針對今大動作委託律師,當場開除兩名辦公室助理,林穎孟表示,過去助理爆料的事情都是不實的,自己對此感到相當遺憾,相關證據都已在聲明稿裡面,這些資料都從公家機關調來,足以證明他的清白。林也全部駁斥助理指控內容,包括詐領助理費、挪用公款等,並直言這皆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媒體問,下午跟助理溝通狀況?林穎孟回應,下午自己都在開審查預算,因此是委由律師來處理。林穎孟委託的黃姓律師則指出,今日依法通知林的兩位助理吳香君、林家宇,告知終止雙方合作關係,事由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11條規定,這部分經過相關事證審核,解雇事由與工會活動、勞資協商完全無關。

 

不過,兩名助理主張調解期間不能解雇。黃姓律師解釋,依照法律規定,調解期間不能解雇,是因不能以用申請調解的事由為解雇理由,但這次林穎孟選擇解除雙方雇傭關係事由,與雙方協商勞資事件完全無關。

 

至於解雇事由?黃姓律師說,兩名助理申請勞資協商事由,一項是雇傭關係性質、另一項則是加班費問題,而林穎孟主張解除雙方雇傭關係,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第2、4款,以及第11條的第5款,因此與他們去申請勞資協商事由完全無關。

 

林穎孟強調,之前不把公家機關的證據拿出來,是因為顧念過去員工情分;但因抹黑、不實的情況非常嚴重,以致於自己的聲譽和人格都受到損害,希望這次藉由公家單位的證據讓大家看清楚,證據會說話。

 

雙方勞資協商將在12月7日舉行,林穎孟快刀斬亂麻之舉引來外界關注。黃姓律師則說,議員決定終止雙方雇傭關係事由,與勞資協商事由不相同,「而12月7日林穎孟也會出席調解會議,針對他們申請的勞資協商這兩個議題來跟他們協商。」

 

 

記者翁子竣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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