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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盼兩岸政治協議納入「政治定義」 綠委呂孫綾:若訂死定義「中國可能讓台灣無迴旋餘地」

2019.04.23
11:00am
/ 放言編輯部 蘇穩中

兩岸政治協議國會監督制度進入朝野黨團協商,民進黨立委呂孫綾說,未來立法過程可能參考民團要求的政治定義等意見。

 

兩岸政治協議納國會審查交付黨團協商!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並決議草案全文保留,送交院會朝野協商。長期關注兩岸協議立法、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賴中強盼在黨團協商中,草案納入政治協議定義、防範行政機關違法措施。不過,民進黨立委呂孫綾今(23日)受訪強調,政治協議的定義,應要由行政、立法部門協商共識,「若一開始將政治協議的定義訂死,中國可能會以別種方式讓我們沒有迴旋餘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有民團《台灣公民陣線》提出三項呼籲,盡快完成立法,堅守「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談判,其他政治議題締結計畫與草約審查比照修憲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則、條文應納入政治協議的定義以及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推動政治談判,應有進一步的防衛措施。

 

據了解,除「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談判原則,立委有共識外,內政委員會經昨早討論決議後,並無將民團訴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納入政治協議定義及防衛措施。對此,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賴中強接受《放言》訪問強調,未來在黨團協商過程中,希望有委員能將建議條文納入法律。

 

賴中強指出,政治協議的定義要補足,因為牽涉將來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比照修憲程序,跟非政治協議的審查程序不同,既然後面程序不同,就一定要有定義,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提出建議條文,希望將來在黨團協商,有委員能夠把建議條文納入這個黨團協商。

 

「政治機關如果違法談判,法律效力以及因應措施也必須明訂。」他表示,行政院版草案有談判紅線等,為防止行政機關違背原則,規範法律效果自始無效、絕對無效;行政機關現實上若對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損害,建議條文是讓人民可以申請大法官解釋,要求行政院對行為恢復原狀。賴中強重申,盼朝野黨團將這兩種建議納入,補足院版規定。

 

有民團要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納入政治協議的定義,民進黨立委呂孫綾向《放言》提到,「我認為對於政治協議的定義,應該是要由行政跟立法部門協商共識,因為兩岸的博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如果一開始就把政治協議的定義訂死了,那麼中國可能又會找出別的方式、名詞來讓我們沒有迴旋餘地」,關鍵在於國會與人民的監督與同意,是保護台灣主權與自由民主的最重要核心。

 

不過,未來立法過程也有可能參考納入民團相關意見。呂孫綾補充,至於朝野協商,相信會有更多意見提出來討論,是否納入法律,「我想這也是要在協商裡面大家好好來談,都是開放的選項」。

 

 

(顯圖取自呂孫綾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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