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法案釋憲結果今日出爐...
藍白共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新增立院有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總統即問即答等條文,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做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多數條文違憲、部分合憲。
有關「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總統需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予立法院,就職一個月內赴立院國情報告。
大法官判決,15條之1合憲,立法院可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而15條之1第二、三項,15條之二第一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15條之4,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國會調查權」,列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
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限縮性合憲解釋、部分違憲;憲法法庭指出,委員會設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或要求公民出席證言的規定,亦逾越立法院憲法賦予的權限。特別是調查範圍不得包含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刑事案件,違反權力分立,立法院須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至於「國會聽證權」,列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而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大法官判決、59條之1合憲,要求政府官員備詢義務及裁罰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尊重國會有舉行聽證會的權利,但認為立法院不得強制人民出席,若官員或人民不出席、拒絕表示意見,則不應受到懲戒。
有關「人事同意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等人事提名,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違憲;第30條第3項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的具結不實處罰規定,均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即起失效。
最後是「藐視國會罪」,刑法第141條之;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違憲,立即失效」。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