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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黃國昌的魔法對付黃國昌!被跟拍的「受害者」張景森指他四點違反「揭弊者保護法」:不折不扣的政治狗仔

2025.10.02
10:28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張景森說,黃國昌的狗仔行為在程序(第3、5條)、手段(第6、14條)、公益性(第2條)、資金(第7、15條) 全面違反條例,根本就不是揭弊行為,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遭控於時力黨主席、立委期間指揮狗仔集團偷拍,同樣遭跟拍的「受害者」前政委張景森今(2)日直言,「黃國昌的行為與其主導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規定的『公益揭弊』行為完全不符,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狗仔』行為」,他接續指出四點違法之處,怒轟黃國昌還想繼續用「揭弊」掩飾自己的狗仔操作,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

 



黃國昌近日被爆出曾於2021年成立狗仔隊,「鏡週刊」也報導,2024年張景森的公務車曾被尾隨跟拍;張景森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黃國昌是「公益揭弊」還是「政治狗仔」?要討論這個問題很簡單,就用黃國昌自己主導通過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標準來檢驗就可以了。

 

張景森直言「黃國昌的行為與《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規定的『公益揭弊』行為完全不符,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狗仔』行為。」

 

張景森一一指出,第一、程序違法「繞過揭弊管道,丟給媒體」,《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第5條明白規定,揭弊必須透過監察院、檢察機關或政風單位等正規管道提出,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張景森說,然而黃國昌的模式卻是,先組織狗仔偷拍,再將片段交給特定媒體大肆炒作。這種利用媒體爆料的作法,完全違反法定程序。既未透過正當管道,也無法享受法律保障。這違反條文第3條、第5條。

 

第二、張景森說是手段不正當「偷拍跟監就是下流手段」,《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揭弊者應以合法方式取得資訊」;同法第14條也明定,若揭弊行為涉及 違法取得、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權益,則不得適用保護。

 

張景森表示,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為包括長期跟監、偷拍隱私、甚至侵入民宅地下停車場,這些手段本身就可能觸犯刑法或個資法。蒐證方式非法,即使揭露的內容再驚人,也不算合法揭弊,更遑論獲得保護。違反條文第6條、第14條。

 

第三、張景森表示,內容不符公益「八卦不是弊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2條明確定義:「揭弊」必須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不法。然而黃國昌狗仔集團所曝光的,多半是針對政敵私生活的小道消息,甚至流於八卦,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這種缺乏公益性與重大性的指控,更像是「政治抹黑」,而非揭弊。這違反條文第2條。

 

第四、張景森直指其資金不明「自己才是弊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7條明定,揭弊者不得因揭弊行為「圖利自己或他人」;第15條進一步規定,若揭弊行為涉及 舞弊、收受不當利益或其他不法,則不受保護。

 

張景森表示,據傳黃國昌狗仔行動的資金來源不透明,甚至涉及境外金流。若此屬實,這套狗仔體系本身就是最大的弊案。揭弊者應該是揭發黑暗,而不是成為黑暗的一部分。這已違反條文第7條、第15條。

 

張景森說,黃國昌的狗仔行為在程序(第3、5條)、手段(第6、14條)、公益性(第2條)、資金(第7、15條) 全面違反條例,根本就不是揭弊行為,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真正的揭弊者應該是守法、守正義的勇者;而黃國昌卻是 躲在黑影中偷拍、操弄輿論的政客。

 

張景森最後說,若黃國昌還想繼續用「揭弊」掩飾自己的狗仔操作,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這樣的人若還高舉正義大旗,只能讓正義蒙羞。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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