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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視障、失智、癲癇駕照擬重審 目標年底前施行

2026.09.15
15:3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5日電)交通部預告修法,為查核駕駛患視障、失智、癲癇,授權主管機關可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目標年底前施行,經通知符合條件者須重辦資格審查,若未通過須繳回駕照,估4.7萬人受影響。


近年曾發生疑似駕駛人開車時癲癇發作引發交通事故,現行規定,患有癲癇者,檢具醫師出具最近2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駕照考驗。然而,駕駛人取得駕照後,可能因疾病、老化或其他因素,不再符合駕駛資格,為建立相對應管理機制,交通部預告訂定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草案。


事實上,總統去年11月19日已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92條之2條文,已明定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情形,應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決定駕照是否維持、註銷、降級或換發普通駕照。


交通部透過文字說明,經會商相關部會及提送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後,今天預告訂定辦法,明定相關機關提供資料項目、程序及蒐集、處理、利用方式,並依資料最小化原則,規劃介接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及癲癇等3類相關資料。


草案中明訂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定期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等提供醫療和保險給付等相關資料,供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驗;蒐集資料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一所定項目為限,包括視覺功能、癲癇及中度以上失智症等資料。


交通部指出,目前正辦理施行前準備作業,將以115年底前施行為目標,初估相關身心障礙證明人數約4.7萬人,實際受通知辦理資格審查人數,仍須經資料介接及比對後確認。


交通部表示,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施行後,規劃由公路局定期介接相關機關資料,經資料比對後,由公路監理機關通知符合條件駕駛人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非於換照時才查核。(編輯:張銘坤)1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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