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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文)國民黨「千億」黨產將收歸國有?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

2020.08.28
16:31pm
/ 放言編輯部 吳栢妤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28)日下午4時宣示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婦聯會、欣裕台、中央投資、國家發展基金會及民族基金會與黨產會間的訴訟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今(28)日下午4時宣示793號解釋,認定法官所提的違憲爭議均屬「合憲」,目前正在解釋意旨。

 



此黨產釋憲案源於台北高等法院審理黨產會與婦聯會間的訴訟,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間,陸續提出15個行政處分,凍結國民黨資產,並認定婦聯會、欣裕台、中央投資、國家發展基金會及民族基金會以及救國團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相關資產源自於威權時期「不當取得之財產」,要求凍結、追徵相關資產,並收歸國有,預估相關資產價值達「千億」。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先前就曾表示,依照目前大法官的組成及蔡政府對國民黨產一貫的態度,國民黨「無法感到樂觀」。國民黨下午5時也將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回應釋憲結果。

 

17時05分更新: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解釋文」如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1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2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3

 

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4

 

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5

 

 

圖片來源:翻攝司法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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