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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司法形象!「石木欽案」牽涉多位司法檢調警人員 監委疑:是否有更多現代版「百官行述」未被揭露!

2020.09.10
16:44pm
/ 放言編輯部 高逸帆

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據翁茂鍾所寫記事本顯示,他為百利銀行案件1千萬美金本票,運用各種司法檢調關係以求勝訴過程,就像現代版的「百官行述」嚴重傷害司法獨立與公正性

 

「百官行述」相傳記載清朝百官隱私,上至施政失誤,下至低俗醜行都一一記錄。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昨(9)日公布調查報告,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長期涉嫌在友人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提供法律意見,並有不當接觸、球敘、宴飲或購買其所經營控制公司的股票等事宜。監委以「百官行述」來形容翁茂鍾會見各人物的記事本。報告指出,不僅有石木欽,還有眾多司法人員涉入,嚴重傷害司法公平正義形象,呼籲行政院、司法院應該將相關涉案人員「一一揭露」並「依法查處」。司法院目前僅表示會嚴肅面對此案,針對監察院的說法,將於收到正式調查報告後,再進一步調查處理。

 



石木欽去年9月因風紀問題主動請辭下台,司法院表示,石木欽在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止,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涉嫌為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在相關案件中,有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行為,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翁茂鍾是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台南紡織龍頭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在司法界有相當人脈。監委指出,本應嚴守獨立、公正的司法人員,從司法院所移卷證及北檢卷宗,包括翁茂鍾所寫記事本顯示,在百利銀行案件中,為美金1千萬元本票,翁茂鍾運用各種司法檢調關係,以求勝訴。

 

監委指出,「石木欽案」經調查發現有眾多的司法人員涉入,包括前檢察長方萬富、檢察官曲鴻煜、羅榮乾,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花滿堂、謝家鶴、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庭長吳雄銘,以及曾經擔任臺北市調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等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其職務倫理規範,「傷害司法公平正義的形象,損害政府信譽」。

 

監委呼籲,行政院和司法院應就臺北地檢署在本案的全部扣押物徹底調查,將違法及違反倫理規範的審、檢、調、警人員「逐一揭露」並「依法查處」。

 

早在去年案件曝光後,監委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便已經申請自動調查,於今年6月完成調查並提案彈劾,但時值監委提名期間,彈劾未過,再提2次彈劾,又因人數不足流會。王美玉就表示,曾任法官的林雅鋒可說是帶著遺憾卸任;新任監委上任後,便以12票全數通過彈劾。承辦監委也改由王美玉、高涌誠接手。

 

監委指出,翁茂鍾的「百官行述」記事本,詳實記載翁茂鍾從早至晚所乘坐交通工具、處理何事、會見何人,為應付各類人物,工作時間常達深夜,並流露當時心境,可信度無庸置疑。

 

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據翁茂鍾所寫記事本顯示,他為百利銀行案件1千萬美金本票,運用各種司法檢調關係以求勝訴過程,就像現代版的「百官行述」嚴重傷害司法獨立與公正性,重大情節包括:

 

一、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相關五件訴訟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勝訴關鍵在於「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件,本案除石木欽外,還有當時的臺南地檢署方萬富檢察長、承辦檢察官曲鴻煜等司法人員牽涉其中,因此本案從吳仙富自首短短不到四個月就起訴、判刑並緩刑,就此確立翁茂鍾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一千萬美金本票不必被執行的過程涉有重大不法疑慮。

 

而在此訴訟期間有司法人員私下向翁茂鍾買入他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後改名為應華精密公司)未上櫃股票,亦即在87年10月間怡安公司股票上櫃前,翁茂鍾曾於手寫股票出售名單上,記載包括石木欽(時任最高法院法官)、王崇儀(時任宜蘭地檢署檢察長)、方萬富(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劉柏良、秦台生(時任臺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曲鴻煜(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等人購買怡安股票。

 

二、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相關案件中,有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的第三審訴訟期間,據翁茂鍾記事本記載疑似透過石木欽與最高法院顏南全法官告知本案分案訊息後,翁茂鍾當日立即拜訪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他是本案的承審庭長,林奇福庭長竟並未迴避,還數度與翁茂鍾見面,足見翁茂鍾在司法界人脈雄厚,一般訴訟當事人豈能有機會私下見到承審法官或庭長。

 

三、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相關訴訟案件中,在有關諸慶恩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偵審期間,在翁茂鍾與石木欽多次見面後,時任臺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違法立案情節重大,他以接獲匿名檢舉百利銀行涉嫌不法要立案調查,未獲調查局同意,不久臺北地檢署也接獲匿名檢舉百利銀行涉嫌不法,請臺北市調處查明,當時就由臺北市調機動組主任秦台生負責調查。秦台生和翁茂鍾接觸密切,並在翁茂鍾民、刑事訴訟期間相繼買進他所經營控制的怡安、聯亞股票。

 

四、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相關案件中,有關諸慶恩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第三審與再審期間暨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前後,除石木欽外,翁茂鍾並與最高法院吳雄銘庭長、顏南全法官等司法人員有不當接觸,而吳雄銘和石木欽是本件刑事案件的承審庭長和法官,均未迴避,因此本案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均產生訴訟兩造的形式上不平等。

 

五、翁茂鍾的怡安公司炒作股票刑事案件,依據翁茂鍾便條紙記載有眾多司法檢調與警察人員向其購買怡安公司股票,偵查期間除石木欽外,他並與調查局秦台生有密切接觸,所以本案為何從新竹地檢署移轉到臺南地檢管轄,以及臺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都有可疑之處,但因偵查卷證遭臺南地檢署銷毀,監察院無從調查。

 

六、翁茂鍾在應華精密公司(前身為怡安公司)炒作股票案刑事案件,遭臺中地檢羈押在案,並經媒體大幅報導、交保後,翁茂鍾仍與石木欽及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與謝家鶴球敘會面,這些最高法院法官仍不避嫌,涉有不當接觸。

 

七、翁茂鍾在佳和公司炒作股票案刑事案件與石木欽及主任檢察官羅榮乾等有會面,涉有不當接觸。

 

八、92年怡安公司引進其他大股東,經營權將易主前夕,包括石木欽,還有眾多司法檢調警人員加碼購買怡安股票,但翁茂鍾曾涉有怡安公司股票內線交易的嫌疑,之後翁茂鍾又於94年7月15日至10月31日與股市炒手炒作應華精密公司(怡安公司股票改名為應華公司)股票獲利經判決確定在案,這些不避嫌疑私下向翁茂鍾購買相關股票的司法、警調人員均一路升遷,有些已擔任位高權重長官,均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其職務倫理規範。

 

九、翁茂鍾在應華精密公司炒作股票案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除石木欽於97年6月間向佳和公司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聯亞公司股票外,同時尚有調查局秦台生、周幼偉等其他司法檢調警人員以他人名義購入聯亞股票,均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其職務倫理規範。

 

十、內政部警政署所屬高階警官劉柏良與周幼偉均為翁茂鍾座上常客,並且購買翁茂鍾所控制公司股票,另外在翁茂鍾記事本明確記載87年8月28日刑事警察局經濟犯罪組徐綉岳警官約談翁茂鍾與弟弟翁茂欽後,翁茂鍾當天晚上19時30分即在頂上餐廳宴請刑事警察局高層,以及劉柏良、周幼偉等人,之後徐綉岳警官也與翁茂鍾不當接觸,嚴重傷害警界風紀。

 

監委質疑,翁茂鍾的「百官行述」所掀起驚天巨案,是否仍有許多現代版「百官行述」未被揭露。監委要求,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倫理規範的司法檢調警人員逐一揭露並依法查處,還給人民享有憲法保障公平、公正的訴訟權。

 

 

圖片來源:翻攝自民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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