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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樓「建材不合格」又「滿堆雜物」!內政部:營建署將修法「強制設管委會」

2021.10.15
11:32am
/ 放言編輯部 鄒尚謙

整個大樓並未設有管理委員會,因此平日應注意的消防通道、逃生動線皆無人管理。高雄市消防局長李清秀就表示,大樓為住商混和,玻璃帷幕相當多,且內部裝潢建材並不符合防焰消防的標準,樓梯間也堆滿雜物,成為此次大火的綜合因素。

 

高雄市鹽埕區昨(14)日凌晨發生大火,發生地點為「城中城大樓」,目前造成至少46人死亡、41人輕重傷。警消初步判斷起火點在1樓,釀成此次災情重大的原因之一,便是整個大樓並未設有管理委員會,因此平日應注意的消防通道、逃生動線皆無人管理。高雄市消防局長李清秀就表示,大樓為住商混和,玻璃帷幕相當多,且內部裝潢建材並不符合防焰消防的標準,樓梯間也堆滿雜物,成為此次大火的綜合因素。

 



高雄市消防局長李清秀表示,此次罹難者,多為濃煙嗆傷所致,也因為大樓內住戶多是較弱勢的長輩,在火警發生時逃生能力較差,坐困火場罹難。

 

但會造成如此重大的災情,李清秀提出關鍵因素,首先是時間,大火發生於凌晨,住戶幾乎都已熟睡,逃生應變不及;再者為建材,「城中城」1到6樓原為商業使用,因此玻璃帷幕為主要建材,雖說玻璃本身不起火,但火災發生時,玻璃蓄積高溫會加快導火,火勢因此迅速竄升至高樓層。

 

另一部分,則是大樓並未有管理委員會,因此建物內樓梯間堆滿陳年雜物,逃生動線受阻。「城中城大樓」本為住商混合用途,但自民國91年後,便不再有商用,樓內堆置物、建材、裝潢皆不符合防焰和消防標準,燃燒起來後,玻璃帷幕與挑高,讓火場形同火爐。

 

內政部布昨夜發布新聞稿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因此,「管理委員會」有責任維持大樓安全與公共設備維護、修繕,但該法並未溯及既往,因此立法前既存的建物並無強制設立管委會。內政部表示,未來將請營建署著手修法,讓所有的公寓大廈都設立管理委員會。

 

高雄市長陳其邁說,未來將針對沒有管委會的老舊大樓加強監督。至於城中城後續是否修繕、都更或危老重建?陳其邁則回應,結構技師等3公會已進場勘查鑑定,市府會根據建物體檢的鑑定結果處理。

 

 

圖片來源:中央社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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