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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幹部涉買票遭起訴!鍾東錦遭苗栗地檢署提「當選無效之訴」

2022.12.20
17:55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劉秀敏

苗栗地檢署本月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賄選範圍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而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20日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兩名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以及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九合一選舉雖然落幕,但檢警調查賄選的腳步並未停下,苗栗地檢署本月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賄選範圍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而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於今(20)日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兩名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以及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於選舉期間偵辦賄選案,查出身兼鍾東錦和大湖鄉長候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陳姓男子,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在11月間,以每人新台幣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對價,為鍾東錦、大湖鄉長傅姓候選人、大湖村長傅姓候選人以及謝姓、林姓兩名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賄選,檢方14日偵結,陳男、丘女、林男被依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苗栗地檢署表示,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今日針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以及謝姓、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指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的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的「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的共同賄選行為,這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

 

苗栗地檢署進一步表示,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這也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

 

因此,苗栗地檢署既已認定陳男等3人有共同賄選的犯罪事實,陳男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強調,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的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對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的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

 

 

圖片來源:鍾東錦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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